國際在線江蘇頻道消息:2月1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南通市司法局、南通市政府法制辦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發佈《南通市行政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有效整合了社會法律資源,幫助當事人更理性、更充分地參與行政訴訟,架起一座“官”“民”平等對話、良性溝通的橋梁。
據了解,南通是全國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發祥地。1989年初,在一起土地行政處罰案中,時任南通市國土局局長的周通生親自出庭應訴,開闢了江蘇省乃至全國縣處級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之先河。近30年來,南通先後有3000多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形成獨特的 “南通現象”。2013年6月,鋻於南通這一得天獨厚的行政審判環境,江蘇高院將南通法院確定為全省首家開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轄工作的試點法院。
經過四年多的運行,南通法院的行政審判品質不斷提升,人民群眾訴權依法得到維護,司法監督依法行政的職能作用進一步發揮,涌現出了一大批在全省乃至全國有重要影響的精品行政案例。2015年—2017年,南通中院連續三次全國法院行政審判優秀業務成果評選活動中獲得裁判文書一等獎,多篇調研成果在全國範圍內獲獎。
與此同時,南通中院發現,有些原告因不熟悉行政訴訟程式規定,不能正確行使訴訟權利,有些原告甚至利用行政訴訟不斷糾纏、滋擾行政機關;且無訴訟利益濫用訴權、惡意訴訟、反復訴訟現象明顯增多,拒不接受法院裁判結果,一審、二審、再審、信訪率居高不下。行政訴訟化解行政爭議的立法目的難以實現,且導致大量公共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浪費。究其原因,主要就是缺乏有效的、能夠讓原告接受的、專業性的法律引導和規範。為此,南通中院認為,人民群眾不僅應在刑事、民事訴訟中獲得法律援助,在受到公權力侵害時更有必要獲得法律援助,這不僅是司法便民利民的需要,更是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的需要;同時在援助律師的參與和引導下,有利於減少不必要、無價值的纏訴、纏訪數量,培育社會法治理念、法治意識,促進公平、和諧、誠信法治社會的建立。
基於此,在南通中院的積極倡導下,南通市司法局、南通市政府法制辦、南通市人大內司委共同組建調研組進行了專題調研,形成了《南通市行政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在認真梳理、逐條研究各地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最終形成了該《規定》,並從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規定》擴大了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的範圍,在全國率先將“訴訟實施能力較差”作為行政案件法律援助條件。原告持法院出具的《建議給予法律援助函》即可申請法律援助,援助審批期限縮短為3日,申請流程進一步“瘦身”,援助效率大幅度提速。人民法院對法律援助品質高、積極參與爭議實質解決、有效促進涉訴信訪化解等方面表現優秀的律師,建議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表彰和一定的獎勵。
同時,南通中院、南通司法局還就法律援助相關銜接工作多次進行溝通協商,並組織全市1000余名律師進行了行政訴訟業務集中培訓,做好《規定》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供稿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顧建兵 編輯 朱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