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無錫推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新規 避免“小散亂” 淡化三“標簽”
《無錫市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最近完成修訂,將於4月起施行。《辦法》在事業單位及其內設機構的設立、經費渠道等方面做出調整,為今後事業單位改革提供制度依據。
2012年,無錫在全國設區市中率先為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出臺地方規章。隨著事業單位改革不斷深化,其中部分條款有待修改。
據無錫市編辦相關人士介紹,根據2016年《江蘇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議事規則》的要求,並參考上海做法,《辦法》規定,除了由舉辦單位説明設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外,機構編制管理部門還將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評估。
為避免“小散亂”,《辦法》明確事業單位設置內設機構的條件和規模,要求事業單位內設機構以業務內設機構為主體;設置內設機構的事業單位,編制員額總數一般不少於7名,單個內設機構配備編制員額原則上不少於3名。
《辦法》明確,事業單位的經費渠道,應根據其職責任務、功能類型等情況合理確定,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經費保障形式,並根據職責任務變化等進行調整。無錫市編辦相關負責人解釋,原來事業單位經費保障方式嚴格按全額撥款、差額補貼、自收自支的類別來定,今後將淡化這3個“標簽”。《辦法》給事業單位傳遞的信息是:經費保障方式不是一成不變的,獲得財政支持的力度與提供的服務掛鉤。
《辦法》增加有關編製備案制的內容,即逐步推進具備條件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編制管理由單一審批制向審批管理和備案管理相結合的方式轉變。
江蘇省編辦事業處處長蔣凱淵分析,無錫從事業單位設立審批、機構編制標準、分類改革與創新管理的角度,將成熟經驗以地方規章的形式法定化,有利於增強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嚴肅性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