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場摔跤受傷後,該如何維權?3月14日,南通市政府新聞辦召開“3·15”維權新聞發佈會,發佈的2017年消費者協會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就給出了答案。
2015年11月22日下雨天,消費者邵女士在市區某商場進出口處內摔倒,造成右手腕骨折,該商場在進出口處未設立相應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排工作人員進行提醒。經南通市消協多次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南通市消協啟動支持消費者訴訟程式,2017年8月經法院審理,判決商場一次性賠償邵女士8萬多元。
這樣判決的依據是什麼呢?據介紹,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説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商場未能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消費者造成了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當天,還發佈了摩托車銷售消費欺詐案、房地産開發商捆綁銷售車位案、消費卡被“卡”糾紛案、銷售贈品“三包”責任糾紛案等十大消費維權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