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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臺實施細則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
2018-03-23 11:37:23  |  來源:國際在線  |  編輯:羅毅

  國際在線江蘇頻道消息(朱遠明 通訊員 南司軒):近日,南京市司法局與市法院聯合出臺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實施細則,重點就案件類型、銜接程式、援助內容、機制保障、監督指導等內容予以明確,特別對承辦律師的資格條件進行統一規定。

  一是細化案件類型。明確將南京市兩級法院適用簡易程式、速裁程式、普通程式審理的一審案件、二審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的刑事案件,作為律師辯護受案範圍。

  二是規範銜接程式。除通知辯護的情形外,其他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一審案件、二審決定開庭的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適用簡易程式、速裁程式審理的一審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重大社會影響、疑難複雜或適用法律有爭議的案件除外),被告人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啟動程式之日起3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或法律援助機構派駐的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三是明確援助內容。法律援助機構安排或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或擔任法律幫助的律師,應根據案件情況,圍繞下列內容開展幫助工作。閱卷、了解案情、會見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幫助被告人熟悉適用刑事速裁程式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關政策、幫助被告人程式選擇或變更強制措施。對具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的應代理申訴、控告等法律幫助工作。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應重點了解被告人不服判決的主要理由或其他情況,並做好法律諮詢和判決書解釋工作。法律幫助結束後應當向審判機關提交法律意見書,提出有利於被告人從輕、減輕或免予刑罰處罰等法律意見。

  四是嚴格準入條件。明確承辦刑事辯護全覆蓋案件的律師必須首先符合執業滿三年,近五年內未受過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或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最近一年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等次為“稱職”等條件,嚴把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綜合素質關。

  五是強化機制保障。明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和市律師協會建立健全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快速處置機制,暢通律師維護執業權利救濟渠道。建立市、區刑事案件審判階段律師辯護全覆蓋工作經費保障機制, 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內。積極探索建立工作網絡對接平臺,通過聯席會議、研討會等方式定期會商通報實施情況,協調解決試點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總結經驗,保障試點工作在本市有效開展。

  六是加強監督指導。明確市、區司法行政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律師從事刑事案件辯護全覆蓋工作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指導。市律師協會統籌調配全市律師資源,為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工作提供支持,協助法律援助機構充實、完善承辦刑事案件辯護律師庫(名冊)及相關管理制度,制定刑事案件辯護執業指引,定期對入庫律師進行篩選、評價、考核,並組織開展刑事辯護律師的專項培訓工作。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機構及辯護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對辯護律師開展刑事辯護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督促辯護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