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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奶爸有望享受共同育兒假
2018-03-28 11:29:20  |  來源:南京日報  |  編輯:羅毅

  原標題:15天帶薪“護理假”以外 江蘇奶爸有望享受共同育兒假

  3月27日,《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條例(草案修改稿)》提交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草案修改稿對“共同育兒假”列出了專門條款規定,鼓勵用人單位在女方産假期間安排男方享受一定時間的共同育兒假。

  媽媽生完孩子後,爸爸該為孩子做些什麼?“共同育兒假”為夫妻雙方應共同負擔育兒重任,提出了倡導和支持。在15天的帶薪“護理假”以外,再設立男性“共同育兒假”,是江蘇在全國率先提出。草案修改稿中明確,鼓勵用人單位在女方産假期間安排男方享受一定時間的共同育兒假。 

  《南京日報》記者注意到,這一條款經過了多次修改。2017年6月,《江蘇省實施辦法(草案)》在第一次徵求意見稿中提出,為倡導平等就業和夫妻共同承擔家庭勞動,女方享受産假期間,男方享受15天護理假和不少於15天的共同育兒假。2017年底,該條例提交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進行初審時,男性共同育兒假從普遍性的假期變成鼓勵執行,假期時間從“不少於15天”減至“不少於5天”。而此次二審,共同育兒假從“不少於5天”改成了“一定時間”。採訪中《南京日報》記者得知,共同育兒假是江蘇首開先河,之所以這樣修改,是為了條例的實際可操作性。

  在職場上,一些女職工一旦懷孕,就會被降薪或辭退,很多權益就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在審議時,有委員、列席代表提出,草案原先規定,女職工懷孕休息還需要用人單位同意,不合理。因此,草案修改稿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安排休息,並對休息期間工資加以規範。 

  同時,根據上位法的規定,結合實際,修改稿增加條款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女職工懷孕後,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間的工資由雙方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此外,修改稿還規定,休息期間的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約定計發,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休息期間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