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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酒駕撞死母子案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  2018-07-05 13:58:09

  國際在線江蘇頻道消息(朱遠明 通訊員 省法宣):7月3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朱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訴一案的二審審判情況和判決結果向社會進行了通報。該案一審法院駁回了被害人家屬三百萬元的賠償訴訟請求。江蘇省高院認為,此案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與普通民事賠償相比會有所區別。上訴人已因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無期徒刑,並前期已賠償被害人家屬15萬元,已超出法律規定的“物質損失”賠償。

  案情回顧

  2016年11月4日晚,一起因酒駕引發的慘劇震驚了整個南京城,這起事故中,上訴人朱某駕駛車輛連撞7車,還撞上了一對在公交站臺等車的母子,造成母子倆不幸離世。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朱某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支持了受害人家屬主張中“物質損失”的部分,包括喪葬費、交通費及誤工費,共計6.7萬多元;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在內共計人民幣3047213.6元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朱某均提出上訴。7月3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南京“11•4邁皋橋車禍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7月4日上午,江蘇省高院通報“邁皋橋車禍案”,詳解該案刑附民部分賠償判決。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判決只支持“物質損失”,而雙方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可不受限。

  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朱某酒後駕駛機動車輛,在車流量較大的城市主幹道連續違章,並造成二人死亡及車輛損失人民幣24萬餘元的嚴重後果,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該罪名係故意犯罪,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審判決符合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審宣判後,被害人家屬向南京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南京市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原審定罪量刑並無不當,未提起抗訴。

  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過程中,合議庭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聽取了被害人親屬對本案的處理意見,認真審查了朱某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充分考慮朱某行為的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並參考了最高院已公佈相關同類案例的處理結果,最終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賠償金額仍維持原判

  關於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處理。根據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只支持包含醫療費、護理費、誤工減少的損失、交通費及喪葬費等“物質損失”。同時,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在不違反合法、自願原則的前提下,賠償範圍和數額可以不受限制。

  在本案一審審理中,一審法院已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標準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等人進行了釋明,明確告知與普通交通肇事罪的賠償標準不同,並多次主持雙方調解,因雙方無法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意見,且被害人親屬對朱某的犯罪行為不予諒解,最終未達成調解協議。一審法院考慮到因朱某及其親屬在案發後已賠償被害人家屬人民幣150000元,該數額已超出該案所包括的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共計人民幣67783元,被害人家屬因該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已得到賠償,駁回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主張的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訴訟請求。

  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期間,被害人親屬上訴請求判決朱某賠償除一審階段給付的15萬元外,再行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847823.6元。合議庭經審查認為,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符合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予維持。

  

編輯:羅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