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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高院發佈生態環境類案件審理指南
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  2018-07-23 16:07:44

  國際在線江蘇頻道報道(朱遠明):7月23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的審理指南(一)》和《關於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審理指南(一)》。為進一步加強對生態環境審判工作的監督指導,規範案件辦理程式,明確案件審理規則,統一江蘇全省法院司法尺度,江蘇高院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和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制定了相關審理指南,供江蘇全省法院參考。

(原創 本網專稿 三吳大地南京 移動版) 江蘇高院發佈生態環境類案件審理指南(條目標題是:)江蘇高院發佈案件審理指南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佈會現場 朱遠明 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審理指南

  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專職委員劉亞平介紹,2015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在江蘇等7省市開展試點。2017年12月,中央兩辦下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國務院授權省級、市地級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通過賠償磋商、民事訴訟途徑,追究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

  江蘇開展試點工作以來,江蘇全省法院共受理3件江蘇省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南京中院受理1件,泰州中院受理2件。南京中院受理的江蘇省政府、江蘇省環保聯合會訴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一案,判令被告賠償環境修復費用2400余萬元,該案係全國首件省級人民政府直接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泰州中院受理的兩案仍在審理中。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作為一種新類型訴訟,社會影響力較大,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多,亟需加強審判指導。審理指南依照中央兩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精神,遵循環境民事訴訟的基本審判規則,同時對江蘇法院近年來生態環境審判工作經驗進行了總結、提煉,體現了江蘇生態環境民事審判工作的特色。

  一是以最嚴格的司法制度最嚴密的司法措施追究污染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明確案件受理範圍,突出對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生態紅線區域等重點生態環境功能區域的保護;明確賠償責任主體,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非法利益鏈條中各環節各層次違法行為者的損害賠償責任。違法向他人提供污染物、幫助他人實施污染行為或在環境服務中弄虛作假的企業和個人,與直接實施污染行為的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損害賠償連帶責任;科學分配證明責任,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行為的特點,污染者應當就行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以及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形承擔舉證責任;明確證明標準,強調在刑事訴訟生效裁判中依據刑事訴訟證據規則未予認定的證據,在因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中,可以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依法採信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明確原告依據污染企業的生産工藝,生産時間,物耗、能耗情況等證據所主張的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等事實,被告沒有相反證據推翻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解決因破壞生態、污染環境行為的高度隱蔽性導致的原告舉證難問題。

  二是確保受損生態環境及時得到全面有效修復。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範圍細化為應急性費用、恢復性費用、功能性損失費用、輔助性費用及其他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被告將生態環境修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和功能,對無法原地原樣修復或者原地原樣修復難度過大、成本過高的,可以採取替代性修復。

  三是審判公開透明充分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審理指南提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實行全過程公開、全方位透明、全環節開放,並就立案信息、庭審直播、調解協議和解協議內容公告、修復方案公告和徵求群眾意見等各方面進行了相應的規範。

  四是探索實踐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有效運行。明確生態環境損害磋商協議司法確認程式,突出對生態環境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提出對明顯不足以修復受損生態環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等八類不能進行司法確認的情形;明確賠償方式,注重在有效保護生態環境的同時兼顧經濟社會發展,對於符合國家經濟結構調整方向、能夠實現綠色生産轉型的賠償義務人,在其提供有效擔保的情況下,可以在裁判中採取延長環境修復賠償金交納期限、分批賠償、合理提取企業年度利潤、以污染設備技術改造投入按一定比例抵扣部分賠償金等賠償方式;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境公益訴訟的銜接機制,充分保護社會組織的起訴權利。

  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審理指南

  依法懲治環境污染犯罪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也是貫徹落實以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保障的必然要求。近年來,江蘇法院嚴厲打擊違法排放傾倒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犯罪行為,取得了明顯的成效。2016年以來,江蘇全省法院共受理污染環境刑事案件590件,審結531件,806人被追究刑事責任。一些案件的處理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例如高郵市人民法院一審、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的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污染環境罪一案,6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刑期5年,德司達公司被判處罰金2000萬元,該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人民法院服務保障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典型案例。但審判實踐中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為解決江蘇全省環境污染刑事案件辦理中存在的證據標準不一致,法律適用不統一,量刑不平衡,輕緩刑化嚴重等問題,統一裁判標準和尺度,江蘇省法院在對2017年以來江蘇全省法院所審結的全部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審理和裁判情況進行調研分析的基礎上,制定了審理指南。

  審理指南突出強調要實行最嚴格的環境司法保護制度。堅持綠色發展理念,貫徹落實美麗中國建設要求,加大罰金刑的適用力度,嚴格非監禁刑適用條件,依法懲治環境污染犯罪,切實保障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要遵循恢復性司法要求。注重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和修復,注重懲治、教育和預防相結合,將承擔污染治理、補種復綠、增殖放流以及勞務代償、繳納修復費用等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狀況作為污染環境罪量刑的重要因素。該審理指南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強調了對污染環境的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審理指南明確了環境污染罪單位犯罪的判斷標準;明確了環境污染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範圍。

  二是確定了量刑標準,統一了裁判尺度。為防止同案不同判現象的發生,審理指南要求綜合考慮污染環境行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社會影響以及犯罪行為發生後被告人處置、應對情況,正確適用刑罰。對於共同犯罪,應區分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做到寬嚴得當,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審理指南給出了各種量刑情節的量刑幅度,努力做到規範化量刑。

  三是嚴格非監禁刑適用條件。嚴格控制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的基礎上嚴格依照刑法規定的條件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審理指南明確提出,對在人口集中地區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有毒有害物質等十種嚴重污染環境情形,不適用緩刑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四是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和修復。鼓勵污染者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不僅將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納入量刑情節,同時還將積極修復環境作為判處緩刑的必要條件。

  五是加大罰金刑的適用力度。審理指南對如何計算罰金數量提出了明確的標準,有助於從經濟上遏制污染環境犯罪。

編輯:羅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