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江蘇頻道消息(陳星 通訊員 張小燕 賈健) :7月31日《泰州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頒布實施新聞發佈會在泰州市錦泰賓館會議中心舉行,泰州市委宣傳部副部長王飛主持,泰州市政府法制辦主任楊歆,泰州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長夏建洲分別解讀管理辦法,《辦法》2018年8月1日施行。
新聞發佈會現場 陳星 攝
《辦法》共八章三十九條;第一章為總則,第二章為設施規劃與設置導則,第三章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第四章為店招標牌設置管理,第五章為安全管理,第六章為誠信管理,第七章為法律責任,第八章為附則。
央、省、市各級媒體和廣告公司人員參加發佈會 陳星 攝
《辦法》明確所有戶外廣告設施,即利用建(構)築物、場地、公共設施的外部空間設置的,無論是商業廣告,還是公益廣告,自8月1日起都要納入新《辦法》管理。未來,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設置店招標牌應當向所在地市(區)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備案;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新《辦法》明確了設置人承擔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主體責任,城管以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應依法履行相應的安全監督管理責任,類似“頑疾”未來將得到根治。
據了解,與泰州市2005年開始實施的《泰州市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相比,新《辦法》更加注重規劃先行引領管理工作,規定了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導則,確保戶外廣告的佈局更加合理,縮小行政審批中的自由裁量權;新《辦法》規範了行政許可,細化了設置期限:電子顯示屏和利用市政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其他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商業等活動設置的臨時戶外廣告設施,公益性的不得超過活動截止日期,商業性的不得超過三十日,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設置的圍擋廣告,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期;新《辦法》從泰州市實際出發,完善了概念界定,明確了禁設區域;注重源頭管控,規範店招設置;強化安全管理,排除安全隱患;明確了法律責任,促進了責權對等。新《辦法》還首次將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納入城市治理誠信體系,規定了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設置人誠信檔案,加強誠信管理,並具體列出拒不履行公益宣傳義務、設置店招標牌未向城市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拖欠戶外廣告使用權出讓款、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及店招標牌備案等十類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失信行為。
據了解,《辦法》為泰州市加強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設施管理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對於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此外,城管部門也將根據不同程度的違規行為予以相應處罰,其中,戶外廣告設施超過設計使用年限,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最高可罰款5萬元;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未按規定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建設單位未在規劃設計方案中預留沿街新改擴建(構)築物店招標牌設置位置,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