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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昆山檢方通報"反殺案":當事人屬正當防衛
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  2018-09-02 17:24:20

  國際在線江蘇頻道報道(朱遠明):9月1日,江蘇省蘇州昆山市人民檢察院發佈通報,認定“昆山反殺案”當事人于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案件依法予以撤銷。

  2018年8月27日晚,江蘇省蘇州昆山市震川路發生的于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昆山市公安機關於當日對於海明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對此案高度重視,當即派員依法提前介入偵查活動,查閱案件證據材料,對偵查取證和法律適用提出意見和建議,並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機關以于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為由對該案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檢察機關認為:中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和查明的事實,本案中,死者劉海龍持刀行兇,于海明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對侵害人劉海龍採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其防衛行為造成劉海龍死亡,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此案作撤案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查明,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醉酒駕駛寶馬轎車,行至昆山市震川路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于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經雙方同行人員勸解,交通爭執基本平息,但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拿出一把砍刀,連續用刀擊打于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于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砍擊劉海龍,致其死亡。經法醫鑒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係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等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于海明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引起社會廣泛熱議,在法律界也出現了不小的爭論。

  公安機關認為,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行為已經嚴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兇”,而且此後劉海龍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以及搶刀行為,都可表明,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于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儘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應認定為正當防衛。

  該案案發後,江蘇省檢察機關依法提前介入偵查活動,查閱案件證據材料,對偵查取證和法律適用提出意見和建議。

  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省檢察院也給出了分析意見。檢方認為,面對不法侵害不斷升級的緊急情況,一般人很難精準判斷出自身可能受到多大傷害,然後冷靜換算出等值的防衛強度。所以刑法規定,面對行兇等嚴重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沒有防衛限度的限制。本案中,于海明面對揮舞的長刀,所做出的搶刀反擊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不能苛求於海明精準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雖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衛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檢方還指出,從正當防衛的制度價值看,應當優先保護防衛者。檢方認為,“合法沒有必要向不法讓步。”正當防衛的實質在於“以正對不正”,是正義行為對不法侵害的反擊,因此應明確防衛者在刑法中的優先保護地位。本案中,劉海龍交通違章在先,尋釁滋事在先,持刀攻擊在先。于海明面對這樣的不法侵害,根據法律規定有實施正當防衛的權利。司法機關應充分考慮防衛者面臨的緊急情況,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規定,保護防衛者的合法權益,從而樹立良好的社會價值導向。

編輯:羅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