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江蘇頻道消息(朱遠明 通訊員 陶正超):9月2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十大“執行不能”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葛某軍申請執行傅某全民間借貸糾紛案、陳某申請執行孫某婚後財産分割和撫育費糾紛案、錢某良申請執行陳某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等案例。
執行中,有一種無奈叫“執行不能”。執行法院對於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産,或者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能力完全履行債務的案件,窮盡執行手段後仍無法執行到位的,就是“執行不能”。
據了解,“執行難”與“執行不能”有明顯的區別。 “執行難”是指被執行人有財産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群眾的直觀感受是執行法院“執行不力”,包括消極執行、拖延執行等。對於金錢給付類案件來説,“執行難”就是被執行人“有錢不還”,“執行不能”就是被執行人“沒有錢還”。
法院在窮盡各種執行手段後,仍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産的,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或“終結執行”,如果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經當事人申請或同意後,可以被執行人企業移送破産(“執轉破”)。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産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登出、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後既無財産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産的;以上幾種確定無法執行到位的情形,可以裁定終結執行,除此之外,對於暫時無法執行到位的案件,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之後,法院並非將其一終了之、束之高閣,仍然會有專人對這些案件進行管理,並定期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産信息,一旦發現財産即恢復執行。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醒百姓:理性認識市場風險和社會風險,增強預見和防範風險的能力;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主動查找並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及其財産線索;道路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類型案件的申請執行人確實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執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