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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為中小學生培訓收費立“規矩”
南京日報  2018-09-29 17:33:50

  原標題:我省為中小學生培訓收費立“規矩”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超3個月費用

  上小學的孩子報個培訓班,一次就要充值一年的“培訓費”?南京日報記者9月28日獲悉,為了規範培訓收費行為,省物價局會同省教育廳、省工商局、省人社廳、省民政廳于日前出臺了《江蘇省培訓收費行為規範》,將於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確指出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超3個月費用。 

  近年來,社會化的教育培訓機構,收費高且名目種類繁多,造成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家長深受其累,社會反響強烈,已經成為全社會的一個痛點問題。新出臺的《江蘇省培訓收費行為規範》共十七條,完善了我省培訓收費監管的相關政策。 

  《規範》規定了培訓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培訓機構遵循公平、合法、誠信的原則,依據培訓成本、服務品質和市場供求等因素自主確定。培訓收費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收費標準應當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培訓機構應當與培訓對象簽訂培訓合同,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規範的要求辦理退費。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含非營利性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和收費要符合主管部門的具體規定。 

  培訓機構如何退費呢?因培訓機構自身原因造成培訓對象退學的,培訓機構應當退還扣除實際發生費用的剩餘費用;培訓對象提出退學的,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培訓合同的約定辦理。培訓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退還扣除實際發生費用的剩餘費用。 

  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財務與資産管理的規定,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不得在公佈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收費臺賬,健全收費及財務管理制度。價格主管部門將培訓機構的培訓收費行為納入經營者價格信用檔案。(南京日報 記者 李子俊) 

 

編輯:羅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