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江蘇省廣告條例》劍指廣告亂象 ——未經本人允許,禁打廣告電話
1月9日,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江蘇省廣告條例》。該條例劍指當前廣告亂象,針對保健品虛假宣傳、付費搜索、廣告騷擾電話等作出詳細規定,強化對新媒體廣告的管理,明確保護個人不受商業廣告侵擾的權利。
彈窗廣告應能一鍵關閉
當前,互聯網、移動終端、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廣告所佔比重越來越大,付費搜索、推銷電話、廣告彈窗等無孔不入,讓公眾深受其擾。
《江蘇省廣告條例》明確保護個人不受商業廣告侵擾的權利,強調“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通過撥打電話、發送電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電話、行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在電子信息中附加廣告或廣告連結”的做法也視為發送廣告。
條例明確,利用互聯網發佈、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也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騙點擊”式的廣告應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付費條目“霸屏”網友搜索結果頁面,深受網友詬病。對此,該條例對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作出規範,要求“互聯網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互聯網廣告發佈者對連結廣告有核對義務,要求“應當一併核對所連結頁面中與前端頁面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內容”。
條例明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發現違法廣告,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停止傳輸等措施予以制止,並要求通信管理等部門督促兩個責任主體履行規定。
禁止保健品“軟文”“軟廣”
此次立法十分慎重,曾全文上網徵求社會意見,先後召開有關部門座談會、廣告業專場徵求意見座談會、表決前評估論證會,並在我省多地進行廣泛調研。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邵偉明介紹,該條例進一步完善了變相發佈廣告情形,細化了構成虛假廣告的情形,還新增保健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廣告準則。條例明確,保健食品外的其他食品廣告不得宣傳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同時,對藥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提出多處約束。例如,廣告不得含有對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保證,不得宣傳治愈率、有效率,不得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條例要求,大眾傳播媒介和音像出版單位不得以醫療資訊、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佈藥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同時,這些廣告也不得利用患者、醫務人員和有關專業人員,或者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等的名義、形象作推薦證明。
公益廣告強行攤派不可取
廣告業是市場化的行業,既要考慮消費者的感受,也要公平兼顧其他各利益相關方。這一考量,在絕對化用語的規定和公益廣告的規範上有集中體現。
廣告法明確禁止廣告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設定了法定最低罰款額20萬元的處罰。邵偉明介紹,對此,不少廣告企業代表提出,執法過程中絕對化用語如何認定沒有相對統一的標準,亟需制定較為明確的操作性規定。
由此,條例中增加條款,明確排除一些不應認定為絕對化用語的情形,以統一把握執法尺度。這些例外情形如表示時間、空間順序的用語,依據法律法規評定的獎項、稱號,特定行業、領域根據國家標準認定的分級用語,表示廣告主目標追求的用語,客觀表述並可以查證的銷量、銷售額、市場佔有率等事實信息等。
有些廣告企業代表提出,公益廣告很有必要,但市場主體的正當權益也應當得到保護,公益廣告發佈應當依法進行,不能將“公益”變成“攤派”,增加企業負擔。
條例明確“超出規定和約定義務範圍要求發佈公益廣告的,應當支付廣告費用”。條例還針對公益廣告公共財政投入不足的問題,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公益廣告發展促進機制,統籌公益廣告發佈,推進政府購買公益廣告服務,促進公益廣告事業可持續發展”。(新華日報 記者 陳月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