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日報記者1月23日從無錫市政府獲悉,該市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旨在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埋單”的不合理局面,為改善生態環境品質提供制度保障。
《無錫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試行)》明確,無錫市政府及市(縣)區政府是無錫市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將追責權利下放到市(縣)區政府,此舉可有效調動各板塊積極性,也更利於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等程式快速開展。無錫結合本地實際,對“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的”適用情形作了細化,規定6種情形將被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方案》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後,賠償義務人應組織修復損害的生態環境。當該義務人無能力自主開展修復時,可委託具有修復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修復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2019年無錫還將研究出臺生態環境損害事件報告、賠償磋商、修復管理、信息公開等配套文件,並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例實踐,形成無錫生態損害賠償制度體系。爭取到2020年,初步建立責任明確、機制暢通、技術規範、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新華日報 作者 浦敏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