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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網約車 需解事故理賠難
新華日報  2019-04-16 14:08:49

  原標題:私家車跑滴滴出事故,多數保險公司拒賠——發展網約車,需解事故理賠難

  近年來,網約車在運營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引發的理賠糾紛日漸增多。部分保險公司拒不賠償網約車、順風車交通事故損失,背後原因也折射出網約車行業管理漏洞,有關人士呼籲,應多方合力解決事故理賠難題。

  私家車營運出事故該誰“買單”

  去年7月7日,陸某駕駛車輛在江蘇省常熟市深圳路行駛時發生事故,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陸某負全責。因該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陸某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17730元,但遭到保險公司拒絕。原告陸某遂向常熟法院提起訴訟。

  審理中,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將家庭用車從事營運,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增大了保險人的保險風險,違反《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最終駁回原告陸某的訴訟請求。

  此類情況並非個案。不少保險公司在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後提出的拒賠理由是,私家車從事網約車營運,其性質屬於計程車業務,而其加入的是私家車保險,營運期間發生事故,不屬於私家車保險的責任範圍。按《保險法》規定,車輛風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接到通知後,要麼解除保險合同,要麼增加保費。如果未通知的,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

  當前,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卻進行載客收費的車輛屢見不鮮。“上下班時會到平臺上順便接幾單,平臺沒人問過買了什麼保險。”在南京從事軟體行業的小吳告訴記者,兩年前,他利用私家車在某網約車平臺註冊網約車車主,但是車輛至今仍按私家自用車輛購買保險險種。私家車保險費用每年僅3000多元,而運營保險則要1萬多元,鉅額差距讓他甘願冒險。

  順風車屬於非運營車輛

  私家車註冊為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理賠糾紛案爭議的焦點,除車主是否及時補繳相關保費外,另一個爭議點則是被保險車輛出險時是否改變使用性質,以及是否屬於免責條款的範圍。

  2017年7月19日上午,北京的順風車主李先生駕駛小轎車于通州區某地發生事故,交警認定為單方事故。李先生提出保險公司應對損失進行賠付。然而,保險公司卻以事故發生時車輛處於運營狀態而拒付。最後雙方訴至法院。法院最終支持順風車主方向保險公司索賠的訴求。

  “很多人會混淆網約車和順風車的概念。”上述網約車平臺相關負責人稱,部分保險公司將順風車等同於網約車,由此認定發生交通事故不用賠償。其實,順風車和網約車不同,前者並不以盈利為目的,車輛性質為非運營車輛。2016年出臺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網約車和順風車的界定問題。

  業內人士指出,目前行業內不乏車輛以順風車名義進行變相經營活動。監管部門和網約車車企應合力加大監管力度和完善監管細節,堵住管理漏洞,加快清退不合格的車輛和人員。此外,保險行業的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以及保險公司應當正視順風車的社會價值,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方案,只有這樣,才能最終達成多方共贏的結果。

  多方合力解決理賠難

  作為一種共享經濟新模式,網約車發展迅速,極大地提高了公眾出行效率。但是,從監管部門到網約車企業,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仍然不少。

  業內人士認為,目前,網約車主有不同的經營模式,平臺、駕駛人、保險公司等的責任情況也各有不同,因此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引發理賠難,不僅有保險産品不對路問題,還受到其他要素的影響。遭遇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和理賠方式不能搞“一刀切”,而應當區分情形對待。

  專家建議,網約車平臺作為連接司機與乘客的第三方承運人,應加強監管,提供信息發佈和預約功能的同時,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風險,加強相關的安全、保障機制,保障乘客出行安全,保護車主合法權益。同時,監管部門應加大行業發展引導力度,遏制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此外,針對不少網約車主提出的現有保險品種差距大,且對第三人刑事案件等多個場景無法覆蓋、先行墊付額度不足等問題,國內已有地方法院向保險行業協會發送司法建議。由保險公司設立專門針對網約車的新型險種,滿足社會新需求;加強對網約車免賠條款的提示説明,引導客戶投保針對網約車的保險。

  上述網約車平臺相關負責人也提出建議,保險公司可針對新業態積極研究,提供創新産品,輔助新業態更好地發展壯大。

  不少承辦此類案件的法官也提醒車主,如確定將私家車從事網約車運營,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變更相應險種,否則會面臨自行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新華日報 記者 陳明慧) 

編輯:羅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