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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發佈十大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南京日報  2019-05-24 10:31:47

  原標題:江蘇發佈十大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5月23日下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江蘇法院2018年度十大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常州德科化學有限公司訴原江蘇省環保廳、原環保部及光大常高新環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環境影響評價行政許可案入選。

  光大常高新環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大公司)擬在常州市投資興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BOT項目。2014年,光大公司向原江蘇省環保廳報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等相關材料,申請環境評價行政許可。原江蘇省環保廳受理後,經審查作出同意項目建設的《批復》。

  常州德科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科公司)地處光大公司擬興建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BOT項目所在地附近,不服該《批復》,向原環保部申請行政復議。

  原環保部受理後,向原江蘇省環保廳發送《行政復議答覆通知書》《行政復議申請書》等材料,並向原常州市環境保護局發送《委託現場勘驗函》。在收到《行政復議答覆書》《現場調查情況報告》後,作出維持《批復》的行政復議決定。

  德科公司認為《批復》對其生産經營有不利影響,於是對原江蘇省環保廳、原環保部及光大公司提起行政訴訟。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案涉項目環評編制單位和技術評估單位均是具有甲級資質的獨立法人,在《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期間,充分保障了公眾參與權。原省環保廳依據光大公司報送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評估意見》《預審意見》等材料,進行公示、發佈公告,並根據反饋情況經審查後作出《批復》,並不違反相關規定。原環保部作出的案涉行政復議行為,亦符合行政復議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德科公司的訴訟請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查認為,案涉項目環評過程中保障了公眾參與權,原江蘇省環保廳在作出環境影響評價行政許可過程中履行了對項目選址、污染物排放總量平衡等問題的審查職責,亦未侵犯德科公司的權利。原江蘇省環保廳的環境影響評價行政許可、環境保護部的行政復議行為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德科公司的再審申請。 

  此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本案所涉項目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對社會整體有益,但也可能對周圍生態環境造成一定影響。此類項目周邊的居民或者企業往往會對項目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心存擔憂,不希望項目建在其附近,由此形成“鄰避”困境。本案的審理對於為依法破解“鄰避”困境提供了解決路徑。即對此類具有公益性質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充分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盡可能防止或者減輕項目對周圍生態環境的影響;當地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則應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公眾參與權,維護自身合法環境權益。(南京日報 記者 徐寧)

編輯:羅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