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超標超前教學
8月5日,遼寧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首次審議了省政府關於提請審議《遼寧省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條例(草案)》的議案。
據介紹,制定《遼寧省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條例》是省人大常委會2020年立法計劃的一項重點項目,也是省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代表提出的立法議案。制定這一條例旨在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管理,促進校外培訓機構規範有序發展,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
條例草案共33條,主要就設立變更終止、監督管理、培訓活動、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
草案規定,鼓勵校外培訓機構開展體育、藝術、科技等培訓活動,促進學生全面、健康發展。培訓場所應當符合國家關於採光和照明有關標準以及青少年近視防控要求。
草案規定,各級政府應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監管部門工作協調機制和跨區域聯動機制,完善信息共享和工作通報制度,落實屬地化管理責任;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市場監管、民政等部門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訂立行業公約,指導和督促從業人員依法開展培訓活動;由市、縣政府建立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無證無照培訓活動查處工作機制。
為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草案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超標、超前教學,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以及與招生入學有關的競賽、評級等考核評價活動,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線上培訓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時間不得與中小學教學時間相衝突;開展語、數、外等學科類培訓的,應當將培訓內容、進度、上課時間等事項報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佈;禁止校外培訓機構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中小學在職教師不得參與校外培訓機構的管理、招生等工作,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防範辦學風險,維護學生和家長權益,草案規定:舉辦者應當信用狀況良好,資産水準與辦學規模相適應;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對培訓費用收取方式作出禁止性規定,並要求對大額資金流動等進行監管和風險提示;要求校外培訓機構依法與接受培訓的中小學生監護人簽訂培訓協議;要求教育行政部門對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並公開評價成果,對嚴重失信的進行聯合懲戒。(記者 趙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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