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發佈關於疫情防控期間規範價格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秩序的通告
2022-03-23 11:38:26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編輯:楊海峰責編:馮薇薇

關於疫情防控期間規範價格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秩序的通告

全市各相關經營者:

  針對當前瀋陽市新冠肺炎疫情嚴峻形勢,為切實維護疫情防控期間瀋陽市糧、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以及口罩、消毒用品等防疫用品市場價格秩序穩定,防止各類價格違法行為發生,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有關價格政策事項通告如下:

  一、依法規範價格行為。自覺加強價格行為自律,規範自身價格行為,做到合法經營、誠信經營。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範各類價格行為,為消費者提供合理價格,不得擾亂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

  二、嚴格實行明碼標價。經營者應當明碼標價,切實做到價簽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完整、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違規捆綁銷售、搭售其他商品。

  三、嚴禁囤積居奇。不得違規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嚴禁超過政府限價。防疫用品經營者要嚴格執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疫情防控商品價格監管的有關規定,口罩、消毒殺菌用品批發和零售環節的進銷差率不得超過進貨成本(進貨價格+物流費用)的30%,不得利用疫情採取不正當手段違法大幅提高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價格。

  五、嚴禁單純以盈利為目的大幅漲價。主要農副産品經營者,要積極組織協調貨源,滿足人民群眾對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的需求,切實增強社會責任感。要採取開闢進貨來源、減少環節渠道、降低經營成本等措施,切實保障市場供應。要嚴格控制進銷差價合理範圍,不得單純以盈利為目的大幅漲價,確保肉禽蛋奶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價格穩定。

  六、嚴禁價格欺詐、哄抬價格。不得利用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虛假價格承諾等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過快上漲,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七、對於發現的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依法進行處罰。

  1.經營者不明碼標價或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根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 5000元以下的罰款。

  2.經營者實施價格欺詐的,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3.經營者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除生産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4.經營者不執行法定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超過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條,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5.經營者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的,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

  八、自本通告下發之日起,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進一步加大對相關商品經營者的監督檢查。對於發現的擾亂市場秩序違法行為,一經調查核實,將依據國家相關價格法律法規從嚴從重處罰。對於情節惡劣的公開曝光,納入誠信黑名單,確保市場價格秩序穩定。

  各經營者要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做到依法、誠信經營,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價權。與全社會一道,眾志成城、抗擊疫情,保持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市場價格總體平穩,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和公眾利益。同時,請廣大市民不恐慌,不搶購,理性消費,共同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穩定。歡迎廣大市民朋友做好監督,如發現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抬價格、串通漲價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請及時撥打12315進行投訴。

  瀋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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