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在2023年10月份發佈了2個重點領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瀋陽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移送案
案情簡介:2023年10月10日,根據瀋陽市污染源在線設施運維監管三方機構移送線索,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電鍍企業水污染源在線站房進行檢查,發現其運維單位瀋陽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比對監測時段多次違規校準且校準前後系數差異較大。執法人員初步判斷該運維單位存在比對監測造假嫌疑,立即對該單位運維設備進行系統檢查並登記留存設備存儲卡。通過數據分析,執法人發現該設備長期存在比對監測期間修改監測設備量程的痕跡和記錄。經詢問,該公司運維人員承認其按照公司技術負責人要求,故意大幅降低量程,從而使儀器順利通過比對。該公司涉嫌存在修改系統參數,致使監測數據因系統不能正常運行而嚴重失真的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項“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品質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後果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處罰:(一)修改系統參數或者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監測數據的”的規定,執法人員判定該單位涉嫌篡改在線監測設備參數,涉嫌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在鎖定全部證據後,迅速將案件移送至轄區公安機關處理,並按照司法聯動機制工作要求報轄區檢察院備案。
案例啟示:本案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修改系統參數典型案例。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發現設備運行異常的情況下,第一時間留存記憶體卡中數據,從而為案件偵辦提供了充分證據,同時,考慮到在線設施運行監管的專業性,聘請運維監管機構協助案件偵辦,也為案件辦理提供了良好的技術支持。本案的查獲,對轄區污染源自動監測運維機構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和震懾作用,為有效規範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運維機構行業行為,提高了運維服務品質,充分發揮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的監管作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案例二:瀋陽市蘇家屯區某建材加工廠涉嫌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案
案情簡介:2023年10月16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人員接到信訪舉報,稱有企業在廠區內違法傾倒污染物。執法人員立即趕往現場,對位於瀋陽市蘇家屯區沙河街道高力村的某建材加工廠進行突擊檢查。在驅車前往過程中,執法人員全程與投訴人聯繫獲取案件信息,發現企業疑似傾倒污染物可能係危險廢物後,立即啟動司法聯動工作機制,轄區公安局內保大隊與派出所立即派遣兩組公安幹警趕往事發地點。執法人員與公安幹警趕到現場後,發現該單位廠區內未覆蓋地面有一處滲坑,坑體呈黑色,有焦油味,坑底可見有疑似油脂滲入。企業負責人謊稱係企業焚燒垃圾所致,不是污染物排放。執法人員立即擬定偵查策略,分兩組開展現場調查:一組執法人員控制企業環保負責人並調取生産原材料及危險廢物證據,另一組核查坑體情況並監測取樣。經過詳細調查,執法人員發現企業廠區內用於運輸的多臺非道路器械廢機油未在危險廢物貯存庫內,危險廢物臺賬和聯單記錄也未顯示有機油類廢物轉運,現場取樣人員在用工具挖掘過程中發現坑內除了有疑似機油物質外,還埋藏很多廢舊機油濾芯。在多方證據面前,企業負責人最終承認了有工人非法填埋危險廢物的違法事實。執法人員現場取證後依法啟動移送程式,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同時依據司法聯動機制報轄區檢察院備案。
查處情況:根據法律規定,危險廢物係對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的物質,其産生、貯存、運輸、處置和利用均需嚴格落實有關法律和標準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規定和《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十條規定,該企業職工利用院內滲坑違法排放傾倒危險廢物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8條規定,構成污染環境罪。環境執法人員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啟示:本案係典型的企業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件。該企業存在僥倖心理,為節約處置成本,在未採取防範措施的情況下,擅自傾倒危險廢物,造成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嚴重後果。瀋陽市生態環境局與公安聯合突擊檢查、同步調查取證,及時固定重要證據,公安機關根據當事人供述及現場情況立即立案偵查,案件無縫銜接,高度配合、通力協作,有效強化了行刑銜接,保障案件的順利辦理。通過嚴懲惡意違法的行為,有效保護了轄區環境品質。(文 李青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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