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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改期間哪些軍轉幹部可放寬安置地區條件

2017-02-04 09:48:35|來源:解放軍報|編輯:金近

  問:我是一名去年滯留部隊的自主擇業轉業幹部,原以為部隊成為軍隊改革期間“撤並降改移”的單位後,我就可以留在駐地了,可地方軍轉部門審查檔案時説我不屬於接收範圍。請問哪些情況才能放寬安置地區條件?地方不接收我的檔案符合政策嗎?

  答:地方軍轉部門不接收你的檔案符合政策。《關於做好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發【2016】13號)規定:“對所在單位被撤銷、合併、降格、改編、移防的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其配偶取得部隊所在地常住戶口的,不受現行政策規定的隨軍落戶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離異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副省級城市安置條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地級城市安置。”其中明確放寬安置地區條件的對像是“撤並降改移”單位的“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自主擇業軍轉幹部不在此列。另外,並不是所有“撤並降改移”部隊的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都可以放寬安置地區條件。

  放寬安置地區條件的“撤並降改移”部隊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主要包括以下3種情況。

  一是“配偶取得部隊所在地常住戶口”者。這種情況下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在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也就是部隊駐地)安置,“撤並降改移”單位者配偶未取得部隊駐地常住戶口的情況,不屬於接收之列。

  二是“未婚或者離異”者。這種情況下“未婚或者離異的”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在部隊駐地安置,不用比照配偶隨軍條件。

  三是“不符合到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副省級城市安置條件”者。這種情況可到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地級城市安置,但並不包括父母、配偶父母和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

  (瀋陽軍區善後辦政工組組織幹部處轉業辦主任 董建忠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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