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計委:社會撫養費制度仍需繼續堅持

2016-01-11 11:06:59|來源:國際在線|編輯:祖國斌

  國際在線消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16年1月11日在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佈廳舉行發佈會,請來國家衛生計生委副主任王培安,國家衛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計劃生育基層指導司司長楊文莊介紹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

  我有兩個問題想問張司長,有一個問題想問一下楊司長。張司長的問題是,實施全面兩孩政策之後,社會撫養費制度會不會進行改革?如果要啟動這個改革,什麼時間進行啟動?之前違法出生的二孩是不是要繼續徵繳社會撫養費?

  楊文莊:

  我回答一下這個問題。我們國家的社會撫養費制度是依法確定的一個計劃生育的配套制度,大家知道,2001年12月份,《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經九屆全國人大第25次會議審議通過了,2002年9月1號,國務院第357號令頒布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地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都作了非常具體明確的規定,哪些人不符合什麼樣的規定要繳納社會撫養費,都有具體的規定。實施全面兩孩政策以後,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也就是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規定,社會撫養費作為政策外生育的一項限制措施仍需繼續堅持。根據中央《決定》關於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要求,我們將進一步完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制度,加強監管,指導各地嚴格落實收支兩條線,加強信息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把這項政策落實好。

  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生育政策的調整必然會産生法律銜接上的一些問題,如何處理好這些銜接的問題,必須堅持法治的精神,堅持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對於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之前,也就是2016年1月1號之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已經依法處理完成的應當維持處理決定,不能“翻燒餅”;尚未處理或處理還不到位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辦法,依法妥善處理。因為剛才我講了,國務院的社會撫養費辦法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具體徵收的對象、徵收的標準、徵收的數額都是由地方政府和人大依法確定的,所以處理好這個銜接問題,要由地方依法進行處理。但是總的想法和要求是,必須尊重法治,必須維護法治的統一,維護良好的生育秩序,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和和諧穩定。

  我覺得這些原則應當是處理好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以及銜接問題的一個很重要的尺度,因為依法治國是我們國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屆四中全會也明確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擺在重要位置,去年兩會期間,李克強總理在回答記者提問的過程中也明確強調,必須依法來完善我們國家的人口政策,所以所有這些事情的處理都要依法依規辦。這是我説的第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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