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訪“南京虐童案”:不批捕曾引發軒然大波

2016-01-14 10:49:10|來源:法制日報|編輯:趙春曉

  照片上,一名男童渾身佈滿傷痕,背部、手臂、腿上像是被鞭子抽過,腳也高高腫起。

  這是一組曾在網絡上瘋傳的照片,照片中的主人公因此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最終,男童的養母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2015年的“南京虐童案”,以這種方式存在人們的記憶中。

  案件雖已塵埃落定,但由此引發的未成年人教育與保護話題還在繼續。

  有人認為,棍棒出孝子、不打不成器,家長通過打罵的方式教育自己的孩子,實乃天經地義;有人認為,借教育之名實施家庭暴力,不僅不是解決教育問題的根本之道,甚至會給兒童帶來難以磨滅的心理陰影,影響孩子一生的健康幸福。

  近日,《法制日報》記者回訪了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此案二審審判長周侃。

  不批捕曾引發軒然大波

  2015年4月4日,一組南京市高新區男童被養母暴打的照片在網上瘋傳。照片顯示,一名男童背部、手臂、腿上佈滿了傷痕,像是被鞭子抽過,腳也高高腫起。

  隨後,南京警方介入調查,並於4月5日淩晨以涉嫌故意傷害對男童養母李徵琴刑事拘留。

  同年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徵琴。

  浦口區檢察院為最大限度地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根據《南京市檢察機關關於審查逮捕案件公開審查的工作意見(試行)》,于2015年4月16日下午就此案專門召開審查逮捕聽證會,邀請了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社會學、心理學專家學者,人民監督員和民政、教育、婦聯、團委、學校、社區相關人員以及辯護律師等共18人參加此次聽證會。

  絕大多數與會人員認為,無論是從法律規定,還是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均不適宜對男童養母採取逮捕措施。

  2015年4月19日,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對涉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徵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但此消息一經發佈,旋即引起軒然大波,眾多網友紛紛對此表示指責、反對、質疑甚至謾罵。

  棍棒教子是否構成犯罪

  2015年9月28日,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虐童案。在持續三天的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等爭議焦點開展激烈辯論。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李徵琴與其丈夫施某斌通過安徽省來安縣民政局辦理了收養施某的手續,並將其帶回南京市撫養。2015年3月31日晚,在其家中,李徵琴認為施某考試作弊、未完成課外閱讀作業且説謊,先後使用抓癢耙、跳繩對施某進行抽打,造成施某體表分佈範圍較廣泛的挫傷。經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施某軀幹、四肢等部位挫傷面積為體表面積的10%,其所受損傷已構成輕傷一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徵琴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被告人李徵琴提起公訴,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建議對其從寬處罰,並建議法院根據該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被告人案發後的表現,同時充分考慮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及被害人的身心健康與未來成長實際,依法公正判處。

  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李徵琴當庭表示,自己沒有犯罪,對指控其犯故意傷害罪有異議。

  “我對那天晚上打寶寶是認可的,但沒有打得那麼重,也不可能構成輕傷。寶寶當時不聽話,撒謊,我改了3年都沒有改掉他撒謊的毛病,我擔心他以後會學壞,他平時會抄別人的作業,我很著急,我是想把他教好。寶寶到我家3年了,惡習都沒有改掉,我想打他一下,改一下他的惡習。我是出於教育的目的,我已經改了他很久了,我心裏不是想傷害人。”被告人李徵琴在法庭上説。

  對於公安機關作出的傷情鑒定為輕傷一級,被告人李徵琴在法庭上表示:“我不服,我不接受。一是我不是故意傷害,二是我沒有打得那麼重。我一開始沒有看到鑒定報告,不知道這麼重的傷,直到鑒定報告拿來我都不相信是輕傷一級,我找了很多專家,他們都説達不到輕傷一級。如果當時給我(鑒定意見),我就會提出重新鑒定,當時孩子身上的傷還在”。

  被告人李徵琴當庭“申請重新(傷情)鑒定”,並指出鑒定程式存在嚴重問題,主要包括刑事立案時沒有出傷情鑒定即拘留,做傷情鑒定時其沒有到現場以及在驗傷時僅有一名法醫在現場等。

  “打孩子確實不妥當,如果法院判我無罪,我還是會認真教育寶寶的,不會因為出了這件事就放鬆教育。但要是我被判刑了,我工作失去了,連社保都沒有了,可能就帶不了寶寶了。我有罪(的話),怎麼面對寶寶,怎麼教育他。”李徵琴在法庭上數度哽咽。

  此外,法庭上,公訴人還通過詢問詳細了解被告人李徵琴當時辦理孩子收養手續的過程。公訴人提供的證據顯示,李徵琴和現在的丈夫此前分別有一個子女,但在辦理收養手續時使用的無子女證明上面的印章與當時存留的印章不一致,是偽造的。

  對於偽造無子女證明,被告人李徵琴矢口否認,稱對該證明不知情。李徵琴的辯護人則認為,其夫妻二人各自有自己的子女,但是沒有共同生育子女,有虛假印章的無子女證明也不是其提交的,且這個無子女證明的真假與本案也沒有關聯性。

  2015年9月30日,浦口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徵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法院認為教育孩子不能違法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李徵琴不服,提出上訴,請求改判無罪。

  2015年11月20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了此案。

  二審中,李徵琴及其辯護人提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鑒定程式不合法,鑒定結論錯誤;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無視被害人程式選擇權;缺乏人文關懷,無視兒童權益,造成本案被害人施某輟學的後果,未能真正做到兒童利益最大化。

  而被害人施某的訴訟代理人提出,原審判決將被害人與李徵琴分開,造成被害人輟學,被害人生父母家庭條件較差,不利於撫養被害人,原審判決沒有維護被害人的權利。圍繞上訴意見和理由,控辯雙方展開辯論。

  在最後陳述時,李徵琴説:“一審對我判了實刑,表面看起來是維護了孩子的權利,孩子跟我分開了,其實恰恰才是孩子最不安全的狀態。我覺得孩子回到我的身邊,不管對他的學習也好、生活健康也好、教育方面也好,都要比他現在安全得多。”

  對此,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量刑適當,證據充分,應當維持原判。

  出庭檢察員對李徵琴説,“在會見你的過程中,雖然時間並不長,但檢察員以一個母親的身份跟你深談過,對你對孩子的情感是認同的,能感受到你對孩子是出於自己的真心和誠意,因此檢察員希望你能夠通過這件事檢討自己的行為,正視自己,這是一個母親應具有的責任與擔當。”

  法院認為,上訴人李徵琴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被害人施某輕傷一級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李徵琴在實際監護施某的過程中,對其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但在管教過程中採用抽打的不當方式,依法應予懲處。考慮到其犯罪的出發點係出於對施某的管教,此情節在量刑時可予酌情考量。

  經過4個多小時的庭審,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庭作出終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官解釋本案爭議焦點

  針對這起案件的焦點問題:比如鑒定程式是否合法、鑒定結論效力、被害人程式選擇權等,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該案二審審判長周侃在接受記者回訪時表示,傷情鑒定程式係由多個環節構成,傷情檢查、拍照固定等僅為鑒定中部分環節,且該過程中有拍照人員、辦案人員等其他參與人的見證,傷情照片係法醫張某以科學方法拍攝,法醫賈某雖未與張某同時參與傷情檢查,但其對張某的檢查結果已審核確認,二人經共同研究作出鑒定結論,符合相關規定中關於“共同進行鑒定”的要求,該鑒定程式合法有效,故對於李徵琴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的上述意見,不予採納。

  關於傷情鑒定結論的效力,周侃介紹説,上訴人李徵琴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皮內出血”不屬於《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的“挫傷”,故孩子的傷情不構成輕傷。法院認為,南京市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係依法定程式、採取科學方法作出,鑒定結論關於“挫傷”的認定依據了《法醫病理學》教科書,符合法醫學理論通説及理論沿革,故原審法院對該鑒定意見予以採信,並無不當。

  關於被害人程式選擇權,上訴人李徵琴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提出,本案屬於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程式選擇權,一審法院無視被害人及其生父母不追究李徵琴刑事責任的意志,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法院認為,被害人施某的生母張某雖已向公安機關遞交書面材料要求對本案調解處理,被害人生父母亦已出具諒解書,表示對李徵琴的諒解,但本案被害人係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其不具備獨立判斷能力及權利處分能力,而本案所涉刑事犯罪、人倫親情及法律適用等複雜問題已超越未成年被害人獨立判斷和處分的認知和能力範圍,其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認識到該項程式選擇權的法律後果,其在庭審中出具的書信,表達不追究李徵琴刑事責任亦不具有法律意義。

  周侃介紹説,因張某、桂某作為被害人生父母的同時,亦為上訴人李徵琴的親屬,二人考慮到物質生活及學習教育條件優越性對比及親情關係等因素,代為作出希望本案調解處理的表達,二人不能當然代表被害人施某的獨立意思表示和根本利益訴求,公安機關未就此撤銷案件,係出於對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權的特殊保護,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周侃表示,本案係故意傷害刑事案件,上訴人李徵琴雖出於對施某的關心、教育,但其以暴力手段摧殘施某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後果,已構成犯罪,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受到國家法律的懲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依法對其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但該項權利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邊界,應受到國家法律的監督。未成年人並非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私有財産,其生命健康權不應以任何理由受侵害,物質生活的優越性不應亦無法替代對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及人格尊嚴的權利保障。”周侃説,國家作為未成年人的最高監護人,有權力亦有責任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行為進行監督、干預,此係國家公權力的合法行使,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的要求。

  理性和情感是個永恒的話題,也是個糾結的話題。法院判李徵琴有罪入刑並非無情。法律的天平上,只應有合法與非法的權衡;法治的框架內,只應有守法與違法的區分。讓感情的歸感情、理性的歸理性。避免情感代替法律,好心辦壞事,對於我們身處轉型期的國家來説尤為重要。絕不能以對孩子的人性關懷為由突破法律界限,這樣只會損毀法律的權威。

  社會各界對李徵琴故意傷害案的強烈關注,不僅反映出社會的文明、進步和法律意識的增強,更是對當下司空見慣的把對孩子的打罵傷害行為作為“家庭事務”進行法律處理的呼喚。此案的警示意義在於:孩子不是家庭私有財産,家庭教育也不可任意打罵,虐待傷害兒童要負法律責任。 □記者 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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