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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檢察職能 參與防治校園欺淩和暴力工作

2016-12-28 14:49:02|來源:國際在線|編輯:王濤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吳倩):前不久,發生在北京中關村第二小學的“學生受傷害”事件引發各界對校園欺淩話題的關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校園欺淩與校園暴力的?司法機關在防治校園欺淩和暴力方面可以做哪些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28日舉行新聞發佈會,詳解有關問題。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負責人強調,檢察機關既要依法公正辦理相關案件,也要最大限度地保護救助被害學生,積極參與防治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社會化體系建設。

  何為校園欺淩?根據今年5月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印發的相關專項治理通知所述,“發生在學生之間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傷害的校園欺淩事件,損害了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這是當前認定校園欺淩和暴力行為的重要參考。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史衛忠表示,根據校園欺淩和暴力行為嚴重程度,可以分為違規、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對涉嫌犯罪的校園欺淩、暴力行為,檢察機關堅決依法懲處。

  史衛忠説:“我們認為校園欺淩和暴力達到一定程度涉嫌犯罪的,可能適用罪名包括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在具體把握罪與非罪界限時,我們強調要根據案件事實來判斷,如行為人主觀動機與目的、認罪悔罪狀況、造成的危害後果等。比如,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學生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學生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的情況,如果數額不大且未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對於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學生出於以大欺小、以強淩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多次對其他學生強拿硬要,擾亂學校秩序,情節嚴重的要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史衛忠表示,對於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即不滿14周歲的涉罪未成年人,司法機關要依法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交由政府收容教養。他坦言,對這一類未成年人的干預矯正尚缺乏有效手段,亟待完善:“國外一些做法值得我們借鑒。比如,有的國家對這類未成年人設置了多種教育矯正措施,把他們送入專門學校或者專門機構接受教育、矯正,從事社會服務,接受心理輔導等。有的國家規定了相應的司法程式,一般由法院審查決定怎麼處理。這些措施既保證了社會秩序穩定,又保護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今後,我們將與其他部門一起積極推動相關制度的完善,以有效解決這類問題。”

  目前,中國已有1960個檢察院成立了獨立的未成年人檢察辦案機構,有近萬名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犯罪規律的檢察官負責辦理校園欺淩和暴力犯罪案件。今年前11個月統計顯示,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涉嫌校園欺淩和暴力犯罪嫌疑人1100多人,並對組織、脅迫、引誘未成年學生實施校園欺淩和暴力犯罪的成年人予以嚴厲打擊,起訴646人。

  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主任張志傑表示,在依法辦案的同時,檢察機關特別注重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教育:“檢察機關最大限度地保護救助被害學生,保護他們的隱私,與教育、民政、團委、婦聯和司法社工、公益組織等密切合作,做好相關救助工作。同時,貫徹落實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對涉罪學生無論是從輕還是從嚴處理,都以是否有利於教育、挽救為標準,並將幫教工作貫穿于辦案始終,積極化解矛盾,引導犯罪嫌疑人真心悔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張志傑表示,校園欺淩和暴力現象的發生是多種不良社會因素作用的結果,需要家庭、學校和社會各方力量齊心協力加以防治。檢察機關要積極參與防治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社會化體系建設,推動完善校園安全管理機制。他同時建議,學校要嚴格日常安全管理,做好學生的法治教育工作,健全應急處置預案。家長則要與孩子多溝通,儘早關注併發現孩子的異常及時干預,同時引導孩子樹立法治意識、規則意識,做到與人為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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