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方式推廣街區制
街區製表面上是住宅小區物理上的變化,實則是法規制度和公眾心理上的嬗變。只有納入立法議題經過廣泛商討博弈,在尊重和保障私權的基礎上獲得最大民意公約數,才能消除公眾顧慮。
街區制,這個略顯陌生的名詞近來成為熱議焦點。21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新建住宅要推廣街區制”“原則上不再建設封閉住宅小區”“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和單位大院要逐步打開”,引發輿論普遍關注。最高法23日回應開放小區是否與物權法相悖時表示:目前這一意見屬於黨和國家政策的層面,涉及包括業主在內的有關主體的權益保障問題,還有一個通過立法實現法治化的過程。
從上世紀50年代單位“圈大院”,到改革開放後蜂擁而起的封閉住宅小區,一直以來我國城市居民更習慣和依賴於私密性的住宅環境,及至如今,越高檔的小區往往越強調私密性保護。在這種背景下,引入國人比較陌生的街區制,難免引發一些議論和擔憂。最高法及時回應公眾關切,從法治視角澄清認識,讓人不難看到這一政策後續更為本質的問題所在。推廣街區制,説到底是一個公私利益協調的問題,需以法治方式實現公私利益兼顧,確保街區制這一先進的城市發展制度模式有效推進。
于公益而言,住宅小區畫地為牢,不但造成道路擁堵、資源浪費、生活不便等城市病,而且阻礙了現代城市公共空間與活力的增長。域外經驗表明,街區制能夠實現內部道路公共化,促進土地節約利用,實現公共資源和公共服務效益最大化,利於提升城市公共生活品質。但就私權而言,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推廣街區制,可能與居民的私益産生衝突。《物權法》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小區道路在立法上屬於業主共有的私産,對外開放如何界定其權屬?打開門禁、拆除圍墻會否帶來小區安全隱患?會否造成住宅環境破壞?對於業主的居住空間與資源被擠佔如何補償?
中央基於公共利益和城市長遠發展出臺政策,公眾基於私權利益和自己的居住資源環境而産生擔憂,只有納入立法議題經過廣泛商討博弈,在尊重和保障私權的基礎上獲得最大民意公約數,才能消除公眾顧慮。而將政策上升為法律,不僅需要從立法上重新明確街區道路、綠地、停車位等資源的歸屬,減免業主對於小區開放資源的負擔,在正當程式基礎上給予合理補償;而且還需修改城市規劃、房地産、物業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就街區安全、物業管理、環境等問題完善配套制度措施,確保開放社區後居民的權益不會受損。
不難看出,街區製表面上是住宅小區物理上的變化,實則是法規制度和公眾心理上的嬗變。從“推廣”“原則上”“逐步”等措辭上看,中央作出的是一種倡導性的政策安排,只有納入法治軌道實現公私利益的良性均衡,才能最終實現國家政策意圖。(兵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