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檢察官揭秘陳滿案抗訴經過 20年前冤案得昭雪

2016-02-03 09:01:25|來源:央廣網|編輯:谷士欣

  原標題:最高檢檢察官揭秘陳滿案抗訴經過 20年前冤案得昭雪

  央廣網北京2月3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2月1號,陳滿故意殺人、放火申訴案,經浙江省高院再審後,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當庭釋放。據了解,此案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也正是因為最高檢立案復查,使案件出現了轉機。

  不過,相比于其他案件,陳滿案沒有真兇出現,也沒有死亡者歸來,此前陳滿的長年申訴,均沒有結果,那麼,最高檢是依據哪些情況決定向最高法提出抗訴的呢?而對於20年前的案件,拿現在的技術手段、證據標準和法治理念去要求,又是否合適?另外,我們還有一些疑問:案件從一審開始,包括血衣、菜刀等物證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前已經丟失,一審、二審均未質證,為何陳滿仍會被定罪呢?昨天,記者專訪了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的有關負責人,揭秘此案復查並提起抗訴的經過。

  1992年12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上坡下村109號樓房發生一起殺人焚屍案,被害人是樓房管理人員鐘某,身有多處銳器傷,係頸動脈被割斷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租住在109號樓房的陳滿被海口市公安局確認為犯罪嫌疑人。1994年,海口中院以犯故意殺人罪、放火罪,決定對陳滿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決生效後,陳滿父母和陳滿始終不服,堅持向相關政法機關申訴。直到2014年4月14日,陳滿委託代理律師向最高檢提出申訴。最高檢立案復查認為,在案證據難以認定陳滿實施殺人行為。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二處處長杜亞起説,本案的在案證據之中,除了陳滿的有罪供述,其他證據並不能得出陳滿故意實施殺人、放火行為這方面的結論,同時陳滿有罪供述也是前後矛盾的。

  為什麼案件發生後,陳滿被定為犯罪嫌疑人,原因是根據現場勘查筆錄和法醫檢驗報告,現場勘查曾在被害人屍體口袋內搜出陳滿工作證,但現場照片中沒有該工作證的照片。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報告中表示,該工作證遺失,無法附卷。

  杜亞起介紹,導致本案認定陳滿是犯罪嫌疑人的最主要依據,得不到其他任何證據的證實,特別是陳滿在對這個環節的有罪供述當中提到,“我放工作證是為了轉移視線”,而這個説法與案發後他依然在寧屯大廈搞他的裝修並沒有逃離,是相矛盾的。

  最高檢經過復查還發現,根據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在案發現場客廳及廚房內發現並提取了帶血白襯衫一件、黑色男西褲一件、帶血白色衛生紙一塊、帶血海南日報碎片等物品。但是,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情況説明表示,這些物證因保管不善,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前已經丟失,無法隨案移送。而現場提取的三把菜刀,均未在菜刀上發現血跡等痕跡。

  杜亞起説,這些證據並沒有在一審法庭和二審法庭上出示和質證,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沒有出示、沒有經過法定程式查證屬實的,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陳滿申訴一直強調自己沒有作案時間,有罪供述是被刑訊逼供的結果,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對此,最高檢調查發現,陳滿的供述經歷了從不承認犯罪,到作出有罪供述,翻供後再供認,最後全面翻供的過程。8次有罪供述中,對作案主要情節供述前後矛盾。

  杜亞起説,提訊陳滿的時候,當時陳滿見到檢察官很激動,他一直強調,他沒有實施犯罪,他是被冤枉的。他對當時案發過程只能描述案發前後他都做了什麼:在寧屯大廈搞裝修、當天晚上他的活動的情況,但是他一直強調,他沒有到案發現場。相關證人證實,當時他是在案發現場附近的寧屯大廈,而在這方面,原審裁判並沒有採信。

  經最高檢檢察委員會討論認為,陳滿案原審裁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015年2月10日,向最高法提出抗訴。最高法採納最高檢意見,指令浙江省高院異地再審,終於宣告陳滿無罪。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副廳長鮮鐵可分析,這個案件是在沒有出現真兇,也沒有被害人復活這樣的情形下糾正的冤錯案件,法院認為他存疑,無罪。現在糾正22年前的錯案,在這種情況下適用的依然是當時的法律,因為在當時的法律規定下,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也是不應該定罪的。法院並沒有用新的標準去判斷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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