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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校園欺淩,學校亟須用好管理權

2017-04-14 09:03:12|來源:北京青年報|編輯:趙春曉

  教書育人既要傳授知識,又要教育學生如何做人,讓未成年人知道什麼是正確的,什麼是錯誤的,做錯事情、侵犯他人權益要承擔不利後果。這包括獎勵、批評、警示與懲戒等各種措施。如果漠視懲戒教育,教師在管理學生時畏首畏尾,既是對學生本人不負責任,也是對社會不負責任。

  李克強總理4月12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內容之一是部署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打造平安校園。會議指出,要把保障中小學和幼兒園安全放在公共安全的突出位置,這事關廣大學生健康成長和億萬家庭幸福。要建立防控校園欺淩的有效機制,及早發現、干預和制止欺淩、暴力行為,對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的必須堅決依法懲處。

  近年來,一些地方校園暴力、校園欺淩事件時有發生,且很多事件情節極其惡劣,令人髮指。校園欺淩事件多發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學校未能很好地行使對學生進行相應干預、懲戒的管理權力,進而言之,現行法律法規也沒有明確保障學校對學生進行相應干預、懲戒的權力。學校管理權的虛化和弱化,不能讓在校學生認識到規則的重要意義和尊重他人權利的重要性。因此,遏制校園欺淩,必須尊重學校管理權,不能剝奪學校相應權力,讓學校能夠懲戒欺淩者,警示頑皮學生。

  我國多數中小學在校生未滿16周歲,部分學生未滿14周歲,按照相關法律,這些學生即便其非常頑皮難以管教,甚至對他人施暴造成嚴重後果,也無法對其施加治安管理處罰,遑論刑事制裁。如果再漠視學校管理教育權,無疑會讓學生缺乏應有管教,甚至讓有劣跡者無法無天,走上邪路,同時被欺淩者等受害人也感覺不到公平正義。

  對學生的教育管理涉及社會、家庭、學校等多重因素。社會因素過於宏觀,家庭環境相對封閉,且很多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對未成年人過度嬌慣縱容,不忍心教育管理和施加懲戒。因而,從可操作性上講,充分賦予和尊重學校管理權和懲戒權,更有助於扭轉學生的不良行為,凈化校園環境乃至社會環境。

  然而現實是,一方面,屢屢發生的校園欺淩事件中,多數學校因“管理不到位”需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甚至學校負責人或者班主任也要被追責。但另一方面,學校卻無權對學生施加行之有效的管理教育,教師只能苦口婆心地做學生思想工作,甚至不敢黑下臉來批評教育。即我們要求學校承擔教書育人、預防暴力的責任,卻沒有賦予他們強有力的管教學生的權力。學校無權有效管理、懲戒具有暴力傾向的學生,卻需要對他們的暴力行為承擔責任,權力義務極其不對等,非常荒謬。

  教書育人包括方方面面,既要傳授知識,又要教育學生如何做人,讓未成年人知道什麼是正確的,什麼是錯誤的,做錯事情、侵犯他人權益要承擔不利後果。這包括獎勵、批評、警示與懲戒等各種措施。如果只重視書本知識的灌輸和獎勵教育,卻像“鴕鳥”那樣漠視懲戒教育,學校的管理權就被分解的支離破碎,教師在管理學生時就會畏首畏尾。這樣的話,教師完全淪為了提供知識的服務員,學生則成了“説不得、碰不得”的上帝,根本不是完整健全的學校教育。這既是對學生本人不負責任,也是對社會不負責任,是回避矛盾、缺乏擔當的表現。

  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等九部門印發了《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的指導意見》,提出要對實施欺淩和暴力的中小學生必須依法依規“採取適當的矯治措施予以教育懲戒”,要“充分發揮教育懲戒措施的威懾作用”。簡而言之,必須重視並強化學校管理權,支持學校對犯錯學生進行批評和懲戒。這樣才能讓學校成為真正的學校,才能以強有力的管理手段塑造未成年學生正確的價值觀和是非觀。促使其從小養成底線意識、規則意識、責任意識,呵護其成長為正常的、健全的社會個體。

  (作者:本報特約評論員  原標題:遏制校園欺淩,學校亟須用好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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