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美好生活的法治保障——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誕生之際

2020-05-31 13:04:40 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 楊玉國

  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化,意味著它的基礎性、集成性;

  這是新中國條文最多的一部法律,1260個法條,對應著細緻入微的民生關切;

  這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7編和附則,構建起全方位的民事權利保護體系。

  2020年5月28日,人民大會堂響起經久不息的掌聲,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的民事權利保障迎來了一個全新時代。

  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實實施民法典”舉行第二十次集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

  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編纂民法典”。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設部署。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我們要堅持把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結合起來,高度重視道德對公民行為的規範作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過5年艱苦細緻的工作,完成了民法典編纂這一重大立法任務,為人民美好生活提供了強大法治保障。

  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典範

  10次通過中國人大網公開徵求意見,累計收到42.5萬人提出的102萬條意見建議

  “贊成2879票,反對2票,棄權5票。通過!”5月28日,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高票通過的消息傳來,北京中關村大街59號的一間辦公室裏,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教授打開書櫃,捧出了珍藏的新中國歷次制定民法典的資料。有老一輩法學家參與立法討論的筆記,有中生代法學專家撰寫的多部專家建議稿,還有青年學者關於編纂民法典的課題報告……

  回想起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編纂民法典”,王利明説,短短5個字,凝結的卻是幾代法律人半個多世紀的夢想。1954年,當新中國第一部憲法通過後,黨中央便指示制定民法、刑法等基礎性法律。1954年至2001年我國曾先後4次啟動制定民法典,但由於當時所處條件的限制,這一任務沒有完成。

  “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為市場經濟發展保駕護航。只有市場經濟發展起來了,才有制定民法典的社會基礎。”王利明説,計劃經濟時期,人民群眾擁有的私有財産很少,商品交易也不發達,民法發揮作用的空間有限。改革開放後,經濟社會飛速發展,民法對人民群眾社會生活的規範、保障作用日益突出。但當時,對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制定民法典,認識上還有許多重大分歧,實踐上也需要不斷探索。於是立法機關先制定急需的民事單行法,如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最後再編纂民法典。

  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和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實施,社會各界對制定民法典重大問題的認識趨於統一。而隨著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不斷完善和提高,各種民事法律規範不斷完善,編纂民法典的條件日臻成熟。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節點上,編纂一部符合中國國情、體現時代特色、反映人民意願的民法典,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現實需要,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的客觀要求,是增進人民福祉、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黃薇説。

  堅持黨的領導,是編纂民法典工作的基本原則。民法典編纂工作自2015年啟動以來,始終在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進行。2016年6月、2018年8月、2019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3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聽取並原則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就民法典編纂工作所作的請示彙報,對民法典編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為民法典編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導和基本遵循。

  根據工作安排,民法典編纂採取“兩步走”,即首先制定民法總則,然後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最終形成統一的民法典。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具體部署,立法工作機構認真開展研究,廣泛深入調研,採取多種形式聽取意見建議,不斷對草案進行完善。

  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甲天在人民大會堂見證了民法典通過的莊嚴時刻,他深有感觸地説:“民法典的立法過程是一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動實踐。”

  人格權獨立成編便是有力的例證。最初,民法典草案裏沒有“人格權編”。但法學界、法律界許多人士認為,在編纂民法典時,應該為人格權設立獨立的一編。“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可以説是最重要的權利。如果自然人不享有人格權,財産權就如同空中樓閣。在互聯網信息化時代,對名譽、隱私等的侵害呈現與過去全然不同的烈度,加強人格權保護成為世界各國共同面臨的課題。”張甲天説,人格權獨立成編,可以提高我國的人格權保護水準,彰顯民法典編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維護人的尊嚴、保障人民利益放在至高位置。

  如今,人格權編成為我國民法典的一大亮點、一大特色,受到國內外廣泛關注和好評。

  “從中也可以看出,我國民法典的編纂,不是照抄照搬德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而是立足中國國情、提出中國方案,回應時代需要、解決時代難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軼説,中國民法典要從中國的土壤中生長出來,要體現民族精神、文化傳統、生活方式、價值取向。

  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先後10次通過中國人大網公開徵求意見,累計收到42.5萬人提出的102萬條意見建議。針對這些意見建議所涉及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真研究,並在草案修改中加以體現。

  “禁止性騷擾本來應是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的,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社會公眾非常關心這一問題,提出了很多意見。立法機關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梳理,並作了吸收,比如,為了防止職場、校園的性騷擾,要求用人單位,包括機關、企業、學校等在防治性騷擾方面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全國人大代表、陜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方燕舉例説。

  為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注入法治力量

  完善法人制度、確立綠色原則,記錄時代發展的滄桑巨變

  關於民法典,有一句法諺廣為流傳:“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裏,每一個個人就是整個的國家。”翻開民法典,我們不僅能看到它無微不至的全方位呵護,更能在每一個民事權利保障裏,清晰可辨那些濃縮其上的關於國家治理的宏偉構想。

  上世紀80年代制定民法通則時,規定了“法人”。還沒完全走出計劃經濟體制的中國人裏,不少人都不清楚“法人”為何物,甚至有人問:“‘法人’是什麼人,有沒有生命權和肖像權?”從那時起30多年過去了,與市場經濟相伴的法人概念早已深入人心,化為了常識。

  2017年10月1日,民法典編纂跨出關鍵一步——民法總則正式施行。在制定民法總則時,各方面圍繞著法人該如何分類才符合國情,居委會、村委會能不能成為法人等專業法律問題,展開了討論,積極向立法機關建言獻策。

  洪廣平是浙江麗水的農民,2014年,他帶領村民成立了一家股份經濟合作社,改變了當地種梨農民長期“各自為戰”的局面,村裏雪梨産業的集約化、專業化程度大大提升。雖然日子越過越美,幾年前合作社的發展卻漸漸遇到了瓶頸。“我們的股份經濟合作社到底是什麼性質?以什麼身份搞經營?沒有明確説法。”洪廣平説,曾有幾家企業想投資參股,可最後一看是合作社,擔心簽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便打退堂鼓。民法總則明確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地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消除身份尷尬提供了法律依據。如今洪廣平領到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他幹事創業的勁頭更足了。

  民法典適應國家治理需要,於民事主體部分,在自然人、法人兩大類主體之外,增加了非法人組織這類民事主體,在法人主體內增加“特別法人”的規定。只要取得民事法律關係主體資格的民事主體,就是平等獨立的市場主體。自此,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均可以依法取得“特別法人”資格,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更多元的民事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經濟活動、規範有序地進行市場競爭,既維護了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也激發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活力。

  民法典編纂中這樣的細節數不勝數,這些法律條文變遷的字裏行間,刻下的是中國從改革開放邁向全面深化改革的滄桑巨變,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寫下生動的法治注腳。

  在沒有民法典的情況下,同樣是“消費者以商品有瑕疵為由要求退貨賠償”,法官有的在判案時援引合同法,有的援引侵權責任法,有的援引産品品質法,有的援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數量龐大的單行法中去尋找裁判依據是非常困難的,找到的法律規定有可能相互矛盾。

  “編纂民法典,則可以為司法機關提供統一的、最為基本的裁判規則。同時,還可以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對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説。

  前些年,多地出現的霧霾天氣,成了公眾共同的煩惱,也凸顯了生態文明建設的緊迫性。為此,民法總則在第一章中就強調:“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是當今人類社會面臨的重大課題。把綠色原則上升為民法基本原則,實現了法治保障與新發展理念的同頻共振。如今,這一原則影響著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空氣品質經過幾年的治理,“吐槽”霧霾的越來越少,“曬”藍天白雲的越來越多;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的相關制度、規定逐步完善,污染、破壞環境就要被追究法律責任;越來越多的城市開始推行垃圾分類,舊物循環使用也被越來越多人所接受,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逐步成為社會新風尚……

  新中國成立後,特別是改革開放40多年來波瀾壯闊的歷史進程,鐫刻在民事立法的點點滴滴中。如今,隨著民法典編纂完成,我國民事法律規範進一步得到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更加健全。立法邁出的這一大步,對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寫滿民事權利的宣言書

  高空拋物、佔道糾紛、個人信息保護等問題,民法典一一為您解答

  民法典姓“民”,所涉及的領域貫穿每位公民的一生,大到房産買賣、公司設立,小到針頭線腦交易、物業費繳納……生活中,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

  “民法典開宗明義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這凸顯了民法的權利法屬性。”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孟強表示,民法典就是一部寫滿民事權利的宣言書,使民事權利保護法治化、體系化、科學化。

  全方位保護民事權利、滿足新時代人民法治需求、直面社會熱點難點問題,民法典處處彰顯著增進人民福祉、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

  一段時間以來,高空拋物墜物致死致傷的事件引發社會關注,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如何守護“頭頂上的安全”,發生損害責任如何分擔?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成為民法典的一大亮點。

  “這是禁止性規定,屬於‘命令當事人不得做出什麼行為’的強制性法律規範,該條款設置的意義在於特別明確地告訴公眾,禁止從建築物拋擲物品,否則將構成違法,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葛友山分析,這樣的立法,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積極回應了人民群眾的訴求。

  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門檻能否降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怎麼辦?違反規定飼養動物、侵佔通道等引發的糾紛,相關方如何擔責……許多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都得到了積極回應。

  “遺腹子”有沒有繼承的權利?在具體制度設計上,民法典總則編用創新回應權利保護的新趨勢。為了保護好胎兒的利益,總則編規定,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這就意味著,只要胎兒娩出時是活的,那麼胎兒在母親肚子裏時接受贈與和繼承遺産的份額都是有效的,這為現實中許多遺腹子的權益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周友軍表示。

  “雖然傳統民法理論認為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但是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也是現代國家一致的做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説,“這創新了自然人民事主體的傳統理論,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與人文精神。”

  民法典的體系構建以民事權利為“中心軸”展開,始終尊重人民的意願,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訴求,讓人民生活得更有尊嚴。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面臨新的挑戰。民法典人格權編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民法典將‘隱私’定義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擴大了隱私權保護範圍;將同樣具有識別特定自然人功能的‘電子郵箱’和‘行蹤信息’納入個人信息範圍,使個人信息保護更加全面、嚴謹、細微。”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王俊峰表示,民法典的通過有助於應對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發展對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帶來的挑戰。

  如何直面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醫學和科研活動中基因編輯等新技術對人格權的威脅?民法典人格權編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這避免了科學倫理“不能承受之重”。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而是在理性中貫穿著溫情,在規則間傳遞著價值。翻開民法典,不難發現,它不僅是一本“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更是用基本法的形式來回應社會公眾的關切,不斷增進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反映出我們這個偉大時代應有的價值追求。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的法律基石

  完善三權分置的土地制度、保護産權、規範電子商務合同,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

  “把地交給合作社,自己村裏的活都幹不完,再也不用外出務工了。”圍著幾畝田地轉了幾十年,今年57歲的湖南省郴州市臨武縣鄒家村村民鄒發強萬萬沒想到,村裏推行“三權分置”土地流轉後,生活竟能變得如此愜意。

  鄒家村長期以來靠種水稻、烤煙等傳統農業“守土而居”。過去,村民起早貪黑勉強換來溫飽,人均年純收入不過2000元。2011年,在村黨支部書記鄒小軍帶領下,鄒家村推行股份合作經濟,以土地入股形式流轉土地,將全村300公頃山地和22公頃耕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到村集體,並成立鄒家油茶林種植專業合作社和臨武舜意土地專業合作社。

  “村民的收益不僅有田地盈利後的分紅,還可以獲得合作社務工收入。”鄒小軍説,通過“三權分置”土地流轉實現了土地由分到合、産業由散到聚、百姓收入由低到高、村集體經濟由無到有的轉變,經過多年的改革發展,如今村集體經濟已突破100萬元。

  民法典通過的消息傳來,鄒小軍備感振奮。“我留意到民法典物權編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還明確了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更重要的是,耕地也允許抵押了,這不僅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促進了土地的集約化使用,還適應了‘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鄒小軍説,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財富,民法典的這些規定,給農民吃下了法律“定心丸”。

  有恒産者有恒心。産權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生産要素、資本要素和資源要素都充分涌流、物盡其用,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本質要求。對“三權分置”予以法律上的確認,只是民法典夯實和完善産權制度的一個縮影。縱觀民法典,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

  在建築物業主權利保護方面,民法典強化了業主對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權利,降低業主作出決議的門檻,明確電梯廣告、外墻廣告等共有部分産生的收益屬於業主共有。規定政府部門、居委會應對選舉業委會給予指導協助,推動解決業委會成立難的問題。完善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程式,有利於讓資金不再“沉睡”。民法典還在用益物權部分,專章規定居住權,明確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既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又有助於為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

  “1986年,民法通則制定。這件事不可小看,它實際上是為走向市場經濟從法制上搭建了一座橋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原副主任張春生還記得,當時正是通過抓住“平等”這個民法基本原則,從制度上把經濟方面的民事活動,特別是橫向主體的經濟往來從行政管理中剝離出來,形成了單獨的民事法律關係,改變了由計劃體制包攬一切的局面。如今,民法典完善各類主體制度,保障平等獨立的主體地位,既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顯著特徵,也是其效率和活力所在。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之所以是法治經濟,正在於其市場交易秩序的規範有序、講究契約和崇尚誠信。當前,我國社會經濟形態發生巨大變化,人們的生産生活方式也在改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日漸完善的同時,如何推動市場交易秩序與時俱進?如何充分尊重和發揚契約精神,在新的社會實踐中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為適應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的發展,民法典完善了電子合同的訂立、履行規則,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規定電、水、氣、熱力供應人以及公共承運人對社會公眾的強制締約義務,完善格式條款制度,加大對弱勢合同當事人一方的保護……

  合同是民商事活動的基本載體,合同法是市場交易的基本法律規則。民法典共有1260條,其中合同編就佔了526條。立足當前社會經濟、生産生活的新變化,民法典完善了我國民商事領域的基本規則,充分調動民事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塑造民法典靈魂

  回應“扶不扶”“救不救”問題、促進家庭和睦,凝聚強大精神力量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翻開民法典,第一條便開宗明義地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

  偉大時代呼喚偉大精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當代中國精神的集中體現,凝結著全體人民共同的價值追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效整合社會意識,是社會系統得以正常運轉、社會秩序得以有效維護的重要途徑,也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

  “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正是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必然要求。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將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更加深入人心。”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劉貴祥説。

  “助人為樂、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可是近年來,一些案例凸顯“該不該扶”“該不該救”的道德困境,由於法律的缺失,見義勇為受傷後無人問津甚至反遭索賠的事件時有發生。

  2019年9月,河南信陽的孫女士見到郭某騎車時將五歲男童羅某撞倒在地後試圖離開,於是上前阻止。兩人發生言語爭執,郭某情緒十分激動,結果引發心臟驟停,經搶救無效死亡。郭某的配偶和子女認為孫女士應對郭某的死亡承擔責任,將孫女士和小區物業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賠40萬元。

  “明明是見義勇為,怎麼還要賠錢?”一時間,社會公眾的目光聚焦在受理該案的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0日,法院公開宣判了這起案件,認為根據民法總則,孫女士阻擋郭某離開的目的在於保護兒童利益,不僅不具有違法性,還具有正當性,應當給予肯定與支持,孫女士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原告索賠的請求被依法駁回。

  針對近年來出現的多起類似案件,民法典對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作出專門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這也被法學界稱為“見義勇為”條款。

  民法典旗幟鮮明地傳遞出保護善人善舉的信號,讓“扶不扶”“救不救”等問題不再成為困擾社會的兩難選擇,為救危扶弱者撐腰,不僅增強了人民群眾的法治信心,還積極弘揚了“誠信相待、友善共處、守望相助”的新風尚。

  “民法是跟習慣、良俗融合在一起的,包括家庭、婚姻、子女、繼承等,都與道德倫理關係緊密。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之中,使民法典成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律載體,規範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這是很重要的考慮。”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紅宇説。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自古以來,中國傳統文化就提倡尊老愛幼,這是蘊藏在中國人生命中的精神密碼。

  作為規範民事生活的基礎性法律,民法典在編纂過程中,對老人、兒童的權利保護作了特殊的安排,不僅對父母、子女等親屬間的權利義務作出了概括性規定,還通過具體制度設計,將其細化、實化,為傳承傳統美德提供了激勵機制。監護制度的完善,就很有前瞻性。

  浙江一位患有精神疾病的父親給自己剛出生十幾天的孩子灌食米糊,結果孩子被緊急送進醫院搶救。有關部門在調查後發現,孩子的父母都患有精神疾病,基本沒有生活自理能力,每個月僅靠低保維持生活,家裏有兩個未成年的孩子。

  “必須馬上對這兩個孩子進行監護干預,保障他們的安全和健康。”在全面了解兩個孩子的家庭情況後,當地村委會向法院提出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法院很快作出裁定,由民政部門擔任兩個孩子的監護人。民政部門當天即履行監護職責,將兩個孩子妥善安置在兒童福利院。

  “監護未成年人是家庭應該承擔的責任,未成年人的監護是親權的補充和延長。現在不少社會問題,比如農村留守兒童權益受到侵害等,實質上是家庭監護出現了缺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左中一説。

  民法典不僅完善了撤銷監護制度,還擴大了被監護人的範圍,將智力障礙者、失能老人等群體納入被監護人範圍,給予他們更有力更全面的法治保護。當尊老愛幼的價值追求融入每一條規則之中,中國人所傳承的特有文化品格,也成為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修改禁止結婚的條件,完善離婚賠償制度,適當擴大遺贈扶養人範圍……民法典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鮮明的軸線貫穿始終,使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外化于法律規範,內化於人民心中,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提供了基本規則和價值遵循,凝聚起強大的同心共築中國夢的精神動力。

  立良法于天下,則天下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需要一部與新時代國家發展、民族復興相適應的偉大法典。歷史必將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符合中國國情、體現時代特色、反映人民意願,必將正確調整民事法律關係,更好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人民美好生活,為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完備的民事法治保障。

  (本報記者張毅、廖文根、王比學、彭波、徐雋、張璁、魏哲哲、倪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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