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關於推動高新技術企業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措施)出臺,對首次認定為“種子企業”“瞪羚企業”“領軍企業”並獲得省級“精英行動”獎勵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省級獎勵金額的50%給予配套獎勵,最高分別不超過100萬元、200萬元、350萬元。
措施明確,對納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庫後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對未被納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庫但為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40萬元獎勵。對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已納入國家一套表聯網直報平臺統計的“四上”企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資質等級建築業企業、限額以上批零住餐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追加10萬元獎勵。
對在海口市再次(非連續)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在海口市連續兩次通過認定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在海口市連續三次及以上通過認定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
對獲得省級研發經費增量獎勵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省級獎勵金額的50%給予配套獎勵,已納入國家一套表聯網直報平臺統計的“四上”企業給予不高於100萬元獎勵,其他企業不高於50萬元。對獲得省級研發經費增量獎勵的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按照省級獎勵金額的50%給予配套獎勵,最高不超過15萬元。
措施提出,鼓勵省外高新技術企業整體遷入。省外整體遷入海口市的高新技術企業,自完成遷入註冊手續之日起12個月,營業收入達100萬元(含)以上、200萬元(含)以下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以下的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含)以下的企業,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此項獎勵應在企業完成遷入後3年內申報,只可申報一次。(海南日報記者 張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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