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時間15日,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對韓國最大在野黨共同民主黨黨首李在明涉嫌違反《公職選舉法》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期2年執行。
李在明出席了當天的宣判並表示將提出上訴。
根據韓國相關法律,如果李在明被處以罰款10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5170元)以上的刑罰,就將失去國會議員資格,同時在5年內失去被選舉權。本次獲刑1年,意味著李在明已不能成為總統候選人而參加下屆總統大選。
李在明因涉嫌在第20屆總統選舉期間接受電視臺採訪及國會國政監察過程中公佈了虛假事實而被移交審判。韓國檢方在今年9月30日對李在明涉嫌違反《公職選舉法》一案要求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稱李在明為了掩蓋謊言製造假證言,侵害了國民選舉權,擾亂了司法秩序。(總臺記者 張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