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公佈

2017-02-07 14:14:59|來源:東方網|編輯:陸晟琦 |責編:劉徵宇

  原標題:上海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公佈,看看政府指導價是多少?

  市發改委今天公佈《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4月起執行。辦法縮小了適用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律師服務範圍,相應擴大了律師事務所的自主定價權。此外,在收費公示方面也結合行業發展情況做了微調。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與2009年保持一致,詳見下文。

  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一、計件收費方式

  (一)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

  1、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

  偵查階段:1500-10000元/件;

  審查起訴階段:2000-10000元/件;

  一審階段:3000-30000元/件。

  2、代理刑事自訴案件或擔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標準酌減收費。

  (二)代理其他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不涉及財産關係的案件:3000-12000元/件。

  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

  代理涉及財産關係的案件可以根據該項法律服務所涉及的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

  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8%-12%,收費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 5%-7%;

  1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3%-5%;

  1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含1億元)部分收費比例為1%-3%;

  1億元以上部分收費比例為0.5%-1%。

  三、計時收費

  代理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案件,計時收費標準為200-3000元/小時。

  四、收費説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及數個罪名或數起犯罪事實,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實分別計件收費。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民事訴訟部分,屬於實行政府指導價範圍的,按照民事訴訟案件標準收費;屬於市場調節價範圍的,由律師事務所和委託人協商確定。

  (二)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同時涉及財産和非財産關係的,可按較高者計算並收費。

  反訴案件, 可在本訴案件收費的基礎上由律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三)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

  (四)重大、疑難、複雜訴訟案件經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一致,可以在規定標準5倍之內(含5倍)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五)前述收費標準,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單獨代理二審、死刑復核、再審、執行案件的,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曾代理前一階段的,後一階段起減半收取。

  《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此次修訂的主要依據是什麼?

  2014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縮小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律師服務範圍。為貫徹落實國家要求,今年市發展改革委、市司法局修訂了《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辦法》主要修訂了哪方面內容?

  《辦法》主要按《通知》要求縮小了適用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律師服務範圍,相應擴大了律師事務所的自主定價權。此外,在收費公示方面也結合行業發展情況做了微調。

  三、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律師服務主要有哪些?

  按照國家及本市規定,政府指導價僅適用於三類律師服務:一是刑事辯護代理,包括律師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等服務;二是部分特殊的民事、行政訴訟代理,主要是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弱勢群體的律師服務,包括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徵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三是律師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四、為什麼要將這些案件保留為政府指導價的範圍?

  獲得刑事辯護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其他保留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也都與社會公共利益或弱勢群體基本權利有關,政府除了為符合經濟困難標準的案件當事人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外,對社會其他群體也應提供相應保障。保留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具有一定的社會基本保障和公共服務的性質,因此需要以政府指導價的形式加以管理。

  五、《辦法》對收費方式有怎樣的規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律師服務可以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以及其他收費方式,以雙方的約定為準。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律師服務只能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三種收費方式,不得採用風險代理的收費方式。

  六、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律師服務是否都可以採用風險代理方式?

  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律師服務也不是全部可以採用風險代理方式。目前,國家發展改革委與司法部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仍然有效,故對禁止風險代理收費的範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例如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婚姻、繼承類案件禁止風險代理。

  七、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有何變化?

  此次主要是修訂實施辦法,相關收費標準與2009年保持一致,並已作為附件與實施辦法同時發佈。

  八、繼續沿用2009年的收費標準是基於怎樣的考慮?

  計件和按標的收費的標準主要是體現公共服務與社會保障的要求,但對於能夠提供高品質服務的律師,可以採取計時收費的方式。同時,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確實需要律師付出超出一般標準的勞動的,也規定了可以按指導價標準一到五倍收費。以上規定總體上還是兼顧了各方面的需求。

  九、律師服務收費還有哪些注意事項?

  根據《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應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公佈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政府指導價標準、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認定辦法、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有效工作時間計時規則、投訴舉報電話和本所的律師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計費方法以及其他與收費相關的信息,委託人在簽訂合同之前要了解相關事宜。此外,委託人應與律師事務所簽訂書面合同,律師代理費應支付到律師事務所賬戶中,支付代理費後要索取有效票據。委託人請勿將律師服務費支付到律師個人賬戶,也不要收取律師事務所或律師開具的收據或白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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