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首例網約車保險理賠糾紛案開庭

2017-03-01 15:26:53|來源:新民晚報|編輯:陸晟琦 |責編:劉徵宇

  私家車網約載客,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今天上午(3月1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對這起財産保險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宣判,駁回了原告李先生的訴訟請求。據悉,這是滬上首例判決的涉網約車保險合同理賠糾紛案。

  “易到”專車發生事故 保險公司商業險拒賠

  去年8月26日17時43分,李先生駕駛江蘇牌照小轎車由北向東行駛至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楊北路庭安路路口,與案外人駕駛的車輛相撞。經浦東交警支隊認定,李先生因未確保安全,負事故全部責任,案外人無責。

  而就在事故發生10天前,涉案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6年8月17日0時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保險金額為人民幣5.47萬元。

  事故發生後,人保上海分公司出具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認定車輛全損,損失金額為5.47萬元。李先生於是向保險公司理賠,誰知卻遭到保險公司拒賠。李先生為此起訴,請求判令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付施救費、車輛損失共計5.5萬元。

  保險公司:私家車網約載客增加標的危險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李先生是在用非營業用汽車從事違法營運活動,已造成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且未盡到通知義務,依據合同條款的約定,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認為,依據《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相關規定:“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違法活動……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第十六條第二款:“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據此,被告不應當承擔賠償賠付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原告敗訴

  庭審中,雙方主要集中在3個爭議焦點:被告是否履行了保險條款的明確告知義務?涉案事故車是否改變了營運性質?原告是否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駕駛員駕齡條件?

  法院經查,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等。而從原告提供駕照信息看,他初次領證日期為2016年1月11日。顯然事故發生時,原告並不具有駕齡滿3年的駕駛資格。

  為此,法院認為,原告在駕齡未滿3年的情況下,將涉案車輛從事營運活動,且未通知被告,客觀上造成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賠情形。伴隨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原告在駕齡未符合規定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用非營運性質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的行為屬被告商業險免賠範圍,法院對被告不予賠付保險金的抗辯,予以採信。

  浦東法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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