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3月1日電(記者鄭鈞天)《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于1日施行。
隨著經濟社會和建築行業的快速發展,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關注,激烈的競爭中也出現了一些鑽政策空子、搞權力尋租等不良現象,如虛假招標、圍標串標、低價競標但又高價結算、招標活動主體責任缺失等亂象迭出。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副主任裴曉在1日的新聞通氣會上介紹,管理辦法全文共分六章五十六條,內容涵蓋了總則、招標和投標、開標評標和定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各個方面。與原有的政策相比,新的管理辦法強調把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原來的事前監管轉向事中事後監管,並突出了現場抽查、隨機抽查和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同時優化了招投標流程,縮短了招投標週期。
進一步明確招標人是招標活動的責任人,並通過賦予招標人投標人篩選權、定標復核澄清權等落實了招標人主體責任;規定了招標人應當建立決策約束制度,在資格預審、投標篩選、定標等環節採用決策約束制度來實施。同時,通過補充細化不招標情形、投標人篩選等條款,進一步強化了招投標工作的透明度;進一步完善了誠信制度,加大了對投標單位的約束追責力度。
此外,管理辦法還賦予招標人一定的權力:一是事前投標篩選。規定採用資格後審方式招標的,招標人可以進行投標人篩選,招標人可依據信用、行政處罰等客觀因素篩選出不少於15家的投標人入圍參加投標。二是事後定標權力。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時,既可以依據評標委員會的推薦排序,也可以通過復核澄清方式。第一中標候選人拒絕澄清或者無法澄清的,招標人可以取消其中標資格,並依序對其他中標候選人進行復核,最終確定中標人。
值得關注的是,新的管理辦法強化了對串標行為的認定及處罰。裴曉説,“串標行為較為隱蔽,難以直接發現,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存在幾類情形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例如,不同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文件存在兩處以上錯誤一致;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台電腦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編制投標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