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滬畢業生申辦戶籍辦法公佈

2017-05-15 11:40:18|來源:東方網|編輯:彭麗 |責編:劉徵宇

  原標題:201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高校畢業生申辦居住證、戶籍辦法公佈 

  東方網5月14日消息:據上海發佈,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今天發佈201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請《上海市居住證》和居住證積分指南、申請本市戶籍辦法。2017年進滬落戶標準分為72分(今年的評分辦法將另行公佈)。

  關於做好 201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工作的通知(節選)

  ☆各高校要認真做好2017年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工作相關政策和具體手續辦理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引導非上海生源畢業生到本市重點扶持用人單位、重點領域就業。各高校應加強管理、規範程式、認真做好相關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確保非上海生源畢業生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對有關高校材料初審工作責任落實不到位,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將予以通報,並督促有關高校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各用人單位應按照《201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請〈上海市居住證〉和居住證積分指南》和《201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請本市戶籍辦法》的要求,及時為本單位錄用的非上海生源畢業生辦理進滬就業的相關手續。用人單位在與高校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不得在協議中規定“畢業生如未能辦妥落戶手續則與其解除就業協議”等損害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權益的內容。用人單位應客觀、如實填寫相關申報材料,並書面承諾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如有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行為,一經查實,取消用人單位當年申請資格,並在上海學生就業創業服務網(www.firstjob.com.cn)公佈。同時,將單位失信行為納入上海市徵信管理平臺。用人單位不得委託任何仲介機構或個人代理申報。

  ☆非上海生源畢業生應當書面承諾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如有弄虛作假,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材料等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申請資格,並將個人失信行為納入上海市徵信管理平臺。對已騙取的本市常住戶口、居住證,提請相關部門依法予以登出。對構成犯罪的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要加強服務意識,完善服務措施,規範工作程式,全面嚴格審核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審核中發現申報材料存疑或涉嫌造假的,應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審鑒定。經審核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工作人員違反相關工作規程,造成不良影響的,應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201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請本市戶籍辦法

  一、申請條件

  (一)用人單位條件

  用人單位是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請落戶的申請主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直接錄用非上海生源畢業生的,可以為錄用人員申請本市戶籍:

  1.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黨政機關;

  2.在本市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

  3.符合本市産業發展方向、信譽良好、註冊資金達到人民幣1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且在2016年5月31日前註冊登記(非上海生源畢業生在校期間或休學期間自主創業並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為本人申請辦理本市戶籍的,不受上述註冊資金和註冊登記時間限制);

  4.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用人單位如確需引進非上海生源畢業生的,須在2017年5月25日前由其政府主管部門、所在區政府或市級以上開發園區主管機構的人力資源工作部門,以正式公文形式向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教委)提出申請。

  用人單位2016年辦理直接落戶後非上海生源畢業生已全部與其解除勞動(聘用)關係或經認定存在虛假申報等情況的,2017年不能再提出落戶申請。

  (二)非上海生源畢業生條件

  非上海生源畢業生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由用人單位為其申請辦理本市戶籍:

  遵守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

  列入普通高校國家統一招生計劃,全日制且不屬於定向和委託培養,完成學業並取得相應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在校期間未與任何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或人事聘用關係,未繳納社會保險(非上海生源畢業生在校期間或休學期間自主創業並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為本人申請辦理本市戶籍,並由該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不受該條件限制);

  與符合2017年提出辦理本市戶籍申請條件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期為一年及以上的就業協議,仲介機構的派遣人員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

  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請落戶,須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201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辦理戶籍申請表》(含申請材料清單);

  2.《201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個人信息表》;

  3.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推薦表;

  4.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5.成績單;

  6.外語等級證書;

  7.計算機等級證書;

  8.用人單位的企業營業執照(法人企業的分支機構需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9.最高學歷學習階段所獲獎項證書;

  10.最高學歷學習期間獲得發明專利證書及相關材料;

  11.最高學歷學習期間創業的相關證明材料;

  12.其他相關材料。

  三、申報時間及流程

  2017年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請落戶的申請期限為即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工作日)。

  (一)受理經辦機構下屬(轄)用人單位按以下流程申報

  1.各受理經辦機構須在2017年5月25日前向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以下簡稱“市學生事務中心”)提交《受理經辦機構基本情況及下屬(轄)用人單位登記表》。

  2.各受理經辦機構下屬(轄)用人單位登錄上海學生就業創業服務網(www.firstjob.com.cn,以下簡稱“就業創業服務網”)的“用人單位管理服務平臺”,在網上填報相關申請信息,核對無誤後網上提交給相應受理經辦機構。

  3.各受理經辦機構下屬(轄)用人單位須備齊單位和非上海生源畢業生的相關書面材料,由人事管理部門派專人攜帶單位介紹信、營業執照原件及經辦人身份證及複印件至相應受理經辦機構進行現場申報。

  4.各受理經辦機構確認相關網上填報信息和紙質材料一致,審核通過後,在網上提交相關申請信息並預約時間,到市學生事務中心提交紙質材料。

  (二)其他用人單位按以下流程申報

  如用人單位無相對應的受理經辦機構,可登錄就業創業服務網上的“用人單位管理服務平臺”,在網上填報相關申請信息,核對無誤後從網上提交給市學生事務中心,按照預約時間,由人事管理部門派專人攜帶單位介紹信、營業執照原件及經辦人身份證及複印件等相關紙質材料到市學生事務中心進行現場申報。

  四、受理審核

  市學生事務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齊全的,給予受理,並出具接收材料回執單;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當告知用人單位補正相關材料。用人單位收到補正告知後在補正期限內材料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市學生事務中心依據《2017年非上海生源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評分辦法》(在上海學生就業創業服務網另行公佈),對用人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後,報聯席會議審議。相關結果通過就業創業服務網予以告知。

  2017年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落戶標準分為72分。

  五、申訴

  對不予受理或審核結果有異議的,用人單位可以在得知結果後10個工作日內向市學生事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訴,由市學生事務中心報聯席會議審議。申訴結果一般應在收到用人單位書面申訴後60日內做出,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由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六、受理單位、聯繫方式及結果查詢

  詳見就業創業服務網(www.firstjob.com.cn),諮詢電話:64829191。

  201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請《上海市居住證》和居住證積分指南

  一、領取《高等學校畢業生進滬就業通知單》

  (一)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依據申領條件到所在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統一辦理領取《高等學校畢業生進滬就業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手續。

  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依據申領條件到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領取《通知單》手續。

  (二)《通知單》的第一聯用於畢業生去用人單位報到,第二聯用於辦理《居住證》積分對應材料。同時,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戶所需的《就業報到證》。

  (三)領取《通知單》受理截止時間為2017年12月31日。

  二、申辦《上海市居住證》

  (一)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到其實際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設置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辦《居住證》。

  (二)申辦材料

  申請辦理《居住證》的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應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

  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擬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證明:

  ——居住在自購住房的,提供相應的房地産權證複印件(驗原件)。

  ——居住在租賃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複印件(驗原件)。

  ——居住在單位集體宿捨得,提供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居住在親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證明。

  4.期限為6個月以上勞動(聘用)合同複印件(驗原件)以及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證明。

  三、申請居住證積分

  (一)已持有居住證的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需要申請積分的,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委託用人單位向註冊地區人才服務中心申請積分。

  (二)持證人和受委託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3.勞動(聘用)合同;

  4.承諾無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諾無違法犯罪記錄的材料;

  6.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和磁卡。

  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提供《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通知單》可作為應屆畢業生積分指標的對應材料。

  四、其他

  不符合申辦條件的,可至本市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按規定辦理居住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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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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