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個“全民健身賽事活動指導意見”發佈

2017-06-16 09:10:26|來源:解放日報|編輯:彭麗 |責編:王然

  原標題:申城發佈全國首個“全民健身賽事活動指導意見”

  群眾性賽事審批取消後,上海體育職能部門創新治理加強服務確保市場活而不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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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6月16日消息:日前,上海市體育局發佈《關於本市舉辦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為《指導意見》),這也是全國第一個有關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的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共19條,內容涵蓋適用範圍、舉辦原則、政府職責、責任主體、組織實施、規範辦賽、安全保障、糾紛處理八大內容,從政府體育職能部門“放管服”的角度,為各辦賽單位提供更加清晰的辦賽指導、服務、監督路徑。

  填補空白

  創新全民健身賽事活動治理

  在國務院頒布“46號”文後,商業性和群眾性體育賽事審批被取消,各項全民健身賽事活動井噴式增長。但目前國家層面僅有《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一部相關的管理文件,對於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的有序治理,缺乏專門的制度規範。《指導意見》的出臺是上海體育改革的又一新舉措,填補制度空白,實現全民健身賽事活動治理方式的創新。

  降低辦賽門檻後,社會和市場的活力被激發。上海體育學院經濟管理學院教授張林談到,“賽事審批放開了,以前全國的馬拉松賽事一年只有兩三場,現在一年有300多場。市民對健身的需求越來越高,他們參與全民健身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賽事活動,僅僅靠政府辦賽不能適應多元化多層次增長的健身需求,只有調動社會和市場的力量。”

  以2016年舉辦的上海市第二屆市民運動會為例,多元化辦賽主體共同參與,政府、社會、市場“三輪驅動”的創新模式成為最大亮點。本屆市民運動會共舉辦各級各類賽事9778個,活動8058個,參與人次超千萬,競賽參賽人數達1461524人,賽事活動數量和參與人次、競賽參賽人數均創歷史新高。據統計,本屆市民運動會的辦賽單位達到2743家,其中社會組織和市場主體超過三分之一。

  如火如荼的賽事背後,也暴露出良莠不齊的現象。有的賽事組織運作不規範,還有被納入公共體育服務序列的賽事活動出現虛假報名信息等,引申出全民健身賽事活動規範性如何保障的新課題。《指導意見》從醞釀到發佈,正是針對實際操作中出現的現實問題,努力做到個個擊破。

  張林認為,“體育項目講規則,是其顯著的特點,賽事活動也要講規範。規範的賽事活動對推動全民健身、提高市民生活品質、提升城市知名度,都有著積極正面的效應。從這個意義上來説,《指導意見》順應全民健身活動發展需求,提出相應的規範和要求,對政府的事中事後監管提供依據,把宏觀的問題落到實處,《指導意見》將在全國産生一定的影響力。”

  優化服務

  政府轉變角色監管不缺位

  厘清市場和政府的關係,既要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重要作用,又要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其關鍵就是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三管齊下,協同推進。《指導意見》體現了“放管服”結合的要求,政府轉變職能之後,角色發生變化,行政管理弱化了,但專業性的指導和服務仍然需要。《指導意見》成為政府履行宏觀管理職責、優化服務效能的抓手。

  《指導意見》中,明確了辦賽單位、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包括確定“誰主辦誰負責,誰承辦誰落實”的辦賽原則;確定市和區體育行政部門的職責,實施市、區兩級分級分類屬地化管理,鼓勵各辦賽單位實行賽事屬地化備案。

  嘉定區體育局副局長徐葵認為,《指導意見》定位清晰,強化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的規範操作和安全底線,明確各自的權責賽事;對活動可能涉及的安保、醫務、綠化、高危項目和航空、涉水項目等相關報批、監管程式及責任部門進行了梳理,也為辦賽單位指明瞭路徑。“對辦賽單位來説,舉辦高危項目相關賽事需要相關許可、人數超過1000人需要報批公安等。對參賽者來説,也可以通過了解規範化操作流程,對自身參賽安全有個保障。

  賽事審批放開後,一些辦賽單位沒了方向,“以往是通過政府主辦單位協調,現在沒有‘娘家’了,反而難辦了。”沒有行政審批,不代表體育行政部門不聞不問、放任不管。相反,更考驗政府在履行職能方面如何不缺位、不越位、更到位。

  徐葵認為,“《指導意見》中提到的鼓勵各類全民健身賽事活動舉辦者向活動所在地的體育行政部門備案,看似多了個步驟,但備案同時如果辦賽單位需要諮詢指導等,都可以跟體育行政部門溝通,我們也會做好相關的服務工作。”

  今年的櫻花女子跑和此前的國家地理跑,都是運作相當成功的路跑賽事。賽事主辦方上海尊安體育公司董事總經理楊洋表示,“跟賽事舉辦地的體育行政部門報備已經是我們辦賽流程之一,比如已經與寶山區、青浦區體育局有很好的溝通和合作,在運作比賽的過程中,體育部門可以幫助協調一些資源,對賽事公司的成長也很有幫助。”

  全新探索

  提升辦賽單位主觀能動性

  在全民健身賽事活動中,不符合資質卻打著全國比賽的旗號、賽事名不符實“坑害”參賽者等不規範現象時有發生。對於像楊洋這樣的體育創業人來説,《指導意見》的發佈也讓他們看到體育産業良性發展的前景。

  《指導意見》中提到,市和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納入公共體育服務序列的全民健身賽事活動合格供應商名單。這一創新型的提法,得到業內人士的一致肯定。楊洋表示,公佈合格供應商名單對規範市場、調動辦賽單位積極性很有必要,今後體育行政部門如能適當扶持優秀的辦賽單位,對一些小的賽事公司來説也很有借鑒意義。”

  在大力發展體育産業、推動全民健身的背景下,《指導意見》發佈背後的深義是為市場增活力、為發展添動力。張林認為,《指導意見》作為全新的探索,今後還有進一步深入和細化的空間。從指導服務方面來説,各級單項體育協會如何發揮和凸顯其專業力量,有潛力可挖。

  上海市檯球協會秘書長祁偉談到,《指導意見》發佈非常及時。協會正在社會化改革,各種資本介入,本著服務大眾、推廣項目、規範比賽的宗旨,單項體育協會可以在《指導意見》的大框架下,自己主動作為。“賽事活動最終是落實到具體項目,在參照執行《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協會可以結合自身特點,研究實施細則,對相關項目的全民健身賽事活動予以指導和服務。比如像路跑、籃球、足球等社會化程度較高的項目協會可以試點,在推廣項目發展、服務辦賽公司等方面發揮專業優勢。”

  政府給市場放權不是放任,而是為了騰出手來加強監管,只有管得好、管到位,才能放得更開、減得更多。《指導意見》通過創新監管模式,切實提高事中事後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有助於全民健身賽事活動市場活而不亂。

  短評

  為“游泳者”配備“救生衣”

  對體育創業者來説,在國務院頒布“46號”文後,迎來一個最好的時代。對體育職能管理部門來説,取消審批意味著原本行之有效的一套監管保障體系成為“老皇曆”,只有和市場主體一起奔跑、創新實踐,才能跟得上群眾體育賽事、體育産業發展的浪奔浪流。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取消群眾性賽事的審批,並不意味著可以天馬行空地“胡來”“蠻幹”。在體育激揚發展的新時代,上海開創全國先河,發佈第一個有關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的《指導意見》,其意義在於為創業激情洶湧澎湃的市場主體在跳入體育産業的浪潮前,穿上一件精心打造的“救生衣”。

  “救生衣”首先是要保障安全規範,群眾性賽事同樣是安全規範至上。“誰主辦誰負責,誰承辦誰落實”的原則,既明確了辦賽主體的責任,始終能找到賽事的負責人,就是安全意識不放鬆的最好體現。市場主體想舉辦游泳、滑雪、潛水、攀岩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全民健身賽事活動,舉辦水上水下體育項目,舉辦航空體育競賽項目,根據《指導意見》,必須按照相關管理辦法執行。這也是嚴把安全規範觀的體現。

  “救生衣”更是促進體育産業活力的一種保障。取消群眾賽事的審批權,不代表體育職能部門撒手不管,而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指導意見》的出臺,意味著上海體育職能部門準備用市場意識、服務意識和創新意識,把辦賽推向更廣闊的市場,讓監管潤物無聲,讓服務無微不至,讓市場活而不亂。只有市場充滿活力,市場主體信心滿滿,體育産業才可能迎來真正的大繁榮大發展。

  關於本市舉辦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産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6號),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體育事業,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組織和承辦體育賽事的積極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上海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上海市公共場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規範本市舉辦全民健身賽事活動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本指導意見所稱的全民健身賽事活動,是指在本市開展、面向社會、非單位內部(含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等),以強身健體、娛樂休閒、社會交往等為目的,市民自願參加,內容廣泛、形式多樣的體育賽事和活動。

  (二)本市全民健身賽事活動遵循“誰主辦誰負責,誰承辦誰落實”的原則,實施分級分類管理。

  (三)本市全民健身賽事活動以安全為底線,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公開、公正、公平,服務參賽市民。

  (四)市和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分級管理、屬地為主”的原則,加強對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的指導,為賽事活動舉辦者提供諮詢等服務,督促賽事活動舉辦者依法履行安全管理等職責。

  (五)市和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納入公共體育服務序列的全民健身賽事活動合格供應商名單,納入市、區兩級公共體育服務序列的全民健身賽事活動舉辦者應當嚴格遵守體育行政部門相關管理規定。

  (六)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的主辦方對其舉辦的賽事活動負責,承辦方主要負責人為安全責任人。

  (七)全民健身賽事活動舉辦者,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1、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2、具有承辦賽事活動的相應管理和工作人員;

  3、具有處置突發事件的預案。

  (八)全民健身賽事活動舉辦時間和地點,由舉辦者自行確定或協商確定。

  (九)全民健身賽事名稱應當與實際內容一致。未經市級體育單項協會或市體育行政部門確認,不能冠以“上海”字樣。未經全國體育單項協會或國家體育總局相關部門確認,不能冠以“中國”、“全國”、“國家”、“中華”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詞彙。未經相應的國際體育組織確認,全民健身賽事活動名稱不能冠以“世界”、“亞洲”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詞彙。

  (十)鼓勵各類全民健身賽事活動舉辦者于舉辦前10個工作日,向賽事活動所在地的體育行政部門備案。舉辦者就賽事活動有關事項向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或體育單項協會諮詢的,體育行政部門或體育單項協會應當提供相關服務。

  (十一)舉辦游泳、滑雪、潛水、攀岩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全民健身賽事活動,應按照《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舉辦水上水下體育項目,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執行。舉辦航空體育競賽應按照《全國航空體育競賽活動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十二)鼓勵全民健身賽事活動主承辦方,根據賽事活動規模,成立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競委會、組委會、籌辦小組等組織機構,按照競賽規程、規則和實施方案,負責競賽活動的籌備、組織和安全等工作。

  (十三)舉辦預計參與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全民健身賽事活動,承辦方應按照《上海市公共場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到公安部門取得大型群眾性活動實施安全許可。

  (十四)大型全民健身賽事活動主、承辦方應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以及應急處置預案。

  (十五)舉辦賽事活動期間,需佔用道路、急救、無線電頻率等社會公共資源,使用救護車、業餘無線電臺等特殊設備或涉及其他業務手續時,由賽事活動舉辦者向公安、衛生、綠化市容、交通、無線電管理等相關部門提出申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十六)在街道、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開展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的,應遵守《上海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辦法》、《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空氣重污染專項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

  (十七)鼓勵本市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組織者和健身場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關責任保險。鼓勵參加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的市民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十八)全民健身賽事活動舉辦者因辦賽需要使用公民個人身份信息,應當建立健全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違法使用或洩露公民個人信息。

  (十九)參與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發生糾紛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競賽過程中出現違背賽風賽紀要求的,可通過競賽仲裁小組或仲裁委員會解決;

  2、參與賽事活動過程中造成人身、財産損失的,可通過保險解決,也可由舉辦者與當事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可訴諸法律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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