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異地換補領身份證新政頒布

2017-06-29 11:18:49|來源:新民晚報|編輯:彭麗 |責編:劉徵宇

  原標題:滬異地換補領身份證新政:外省市人員完成實有人口登記即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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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警方今天上午推出進一步便利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服務措施。新舉措擴大了申請受理範圍,以前申請人需要有上海市居住證,現在只要在實有人口登記系統中有過登記即可以辦理,受益面更廣,也會促進實有人口登記工作。據了解,從2016年7月1日實行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措施至今,上海公安機關共辦理外省市來滬人員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9.5萬餘人。

  據警方介紹,7月1日起,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外省市來滬人員,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可持有效身份證件至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只要上海市實有人口信息系統登記了申請人信息的,公安派出所當場受理申請,申請人不再需要提供證明就業、就學、居住的其他材料。

  如申請人未在上海市實有人口信息系統辦理信息登記,或信息系統登記的居住地地址與實際居住地地址不一致,申請人可至實際居住地居(村)委實有人口信息採集室進行信息登記或居住地地址變更。

  申請異地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申請人需交驗下列身份證件之一:

  1、居民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僅限居民身份證換領);

  3、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公安機關簽發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的情形主要包括:

  1、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的;

  2、申領人提供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住址變更除外)與人口系統中信息不一致難以確認身份的;

  3、申請人相貌特徵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

  4、有偽造、變造、買賣、冒用、騙領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偽造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國家機關證件行為的;

  5、屬於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的。

  公安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原則上3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放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工本費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22號]規定,對有效期滿換領居民身份證的,收取工本費每證20元;損壞換領、丟失補領居民身份證的,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

  外省市公民居民身份證丟失後,可持居民戶口簿或公安機關簽發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無居民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證件的,由公安派出所核實全國人口信息庫等),到就近公安派出所申報挂失。符合異地受理條件的,可在公安派出所辦理補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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