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水法”將“河長制”制度化

2017-07-26 09:03:48|來源:文匯報|編輯:彭麗 |責編:劉徵宇

  原標題:上海市水資源管理若干規定(草案)制定,確保從源頭到龍頭全過程安全 新“水法”將“河長制”制度化

  7月25日,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9次會議聽取了《上海市水資源管理若干規定(草案)》(簡稱《規定(草案)》)的説明及解讀。此次制定的法規是廢舊立新,新法共37條,明確將“河長制”制度化,並用法律固化了最嚴格的水資源考核制度。

  廢舊立新

  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改決定,首次將“河長制”寫入法律。為貫徹落實國家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戰略部署,建立健全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上海有必要總結試點經驗,制定最嚴要求的《規定(草案)》。

  “此次制定法規是廢舊立新。”市水務局局長白廷輝説,1992年10月,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這是本市綜合性的水資源管理法規。之後,本市陸續出臺供水、灘塗、河道、防汛、飲用水水源保護、地面沉降防治等方面的單行法規以及節約用水、取水許可等方面的政府規章。

  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面修訂頒布了新《水法》,本市水資源領域現行多部單行法規中也有一部分已實施20多年,有修改完善的需求,但近期難以一攬子啟動並完成修改,從節約立法資源、減少立法成本、探索“立法小集成”的角度,上海對《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廢舊立新,完善其他相關單行法規中亟需修改的部分內容,制定《上海市水資源管理若干規定(草案)》。

  落實整改

  《規定(草案)》擬完善提升從源頭到龍頭的全過程供水安全保障。在源頭管理上,針對《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中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和保障飲用水供應等內容,補充了“可以根據保護的需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外劃定緩衝區”,以及本市“按照多源互補、互為備用、互聯互通原則建立多水源聯合調度機制”等內容。

  在供水管理上,《規定(草案)》針對《上海市供水管理條例》有關供水水質要求作了進一步提升,明確推進自來水水廠實施深度凈化處理工藝,並細化完善了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對設施的定期巡檢、及時維修、安全保障、日常保養、清洗消毒、水質檢測等要求。

  此次制定法規是針對性落實中央環保督察組反饋意見的實際行動。對照中央環保督察意見,上海擬通過立法落實整改中央環保督察組反饋意見中涉及水資源管理法律方面的問題,主要包括:水務部門核發部分行業排水許可證未執行國家行業排放標準有關要求,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二類水污染物行為未能嚴格履責等。《規定(草案)》有針對性地明確了理順排水排污許可管理、嚴格排水水質標準、嚴格執法履責以及加大懲處力度四方面內容。

  按照《環境保護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同時明確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前述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據此,《規定(草案)》針對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放污水的行為加大懲處力度,在原處罰基礎上設定了按日連續處罰條款。

  最嚴考核

  河湖健康評估,可以了解河湖的生態情況及河湖健康出現問題的原因,掌握河湖健康變化規律,為河湖有效保護、治理和合理開發決策提供支撐。《規定(草案)》總結黃浦江及其上游支流河湖健康評估實踐經驗,將河湖健康評估工作法制化,要求主管部門每年按照本區域河湖健康評估計劃,對骨幹河道、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河道以及其他河道等作“體檢”。

  “體檢”如何完成?《規定(草案)》結合目前正在推進的城鄉中小河道水環境綜合整治等補短板工作,將“河長制”制度化。具體包括: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河湖水面率控制、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資源保護、水生態修復等工作任務,以及建立市、區、街道(鄉鎮)三級河長體系和各級河長主要職責等內容。

  《規定(草案)》還明確通過信息化手段,助推政府及時準確掌握水資源管理現狀,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明確水務部門建立完善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對水源地水質、供水水質、重點水功能區水質等實施動態監管;同時,對重點監測排水戶提出自動監測要求。

  此次立法明確了最嚴格的水資源考核制度。要求市政府將區政府落實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考核結果,作為對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的內容。對取水總量佔本市七成左右的特大型取水單位,明確通過考核等方式加強監督管理。

  “通過政務公開倒逼管理。”白廷輝説,不僅要求供水企業公開供水水質、水量、水壓等信息,同時要求水務、環保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公開水質、水量、水壓、河道治理、水環境狀況等信息,進一步提升管理和服務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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