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發佈信託登記管理辦法

2017-09-01 09:05:10|來源:中國證券報|編輯:陸琲嘉 |責編:劉徵宇

  原標題: 銀監會發佈信託登記管理辦法 設3個月過渡期       

  為構建全國統一的信託登記制度,促進信託業持續健康發展,保護信託當事人合法權益,銀監會30日發佈的《信託登記管理辦法》(簡稱《辦法》)明確,信託機構應當在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發行日五個工作日前或者在單一資金信託和財産權信託成立日兩個工作日前申請辦理信託産品預登記(簡稱信託預登記),並在信託登記公司取得唯一産品編碼。

  值得注意的是,為確保信託登記工作穩妥起步,特設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新發信託産品按新、老規則同時執行。對於存續信託産品,考慮到錄入信息的工作量和時效性等因素,規定2018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可不補辦信託登記,2018年7月1日仍存續的需按《辦法》要求補辦信託登記。

  截至6月底,全國68家信託公司受託管理信託資産規模已突破23萬億元。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對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基本信息進行公示,主要目的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提高信託業務的透明度和規範性,提升信託業的社會認知度。這與資産管理市場上的私募基金、銀行理財等理念一致。同時,考慮到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定位於服務合格投資者,以及競爭環境下保護商業秘密的需要,《辦法》對公示信息規定了必要的內容。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遵循“集中登記、依法操作、規範管理、有效監督”的原則。一是集中登記原則。信託機構的信託産品及其受益權信息登記、信託受益權賬戶的設立和管理等由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信託登記公司)集中辦理。二是依法操作原則。信託登記活動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三是規範管理原則。信託登記活動應當依據規範的流程、時限等要求進行,提高信託登記工作效率。建立信託登記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嚴格規範信託登記信息的查詢主體和查詢範圍。四是有效監管原則。信託登記公司應當確保信託登記基礎建設規範、有效運轉,信託登記公司、信託機構在信託登記活動中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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