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滬學車“先學後付”保障學駕人權益

2017-10-31 11:08:16|來源:東方網|編輯:彭麗 |責編:劉徵宇

  原標題:在滬學車倡導“先學後付” 強化對學駕人的權益保障

  據《勞動報》報道,9月30日,上海市工商局新修訂的《上海市機動車駕駛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2017版)》,並於11月1日起正式推廣使用。市工商局指出,新版示範合同倡導“先學後付、計時收費”等新型培訓模式,通過行政指導的方式,保護學駕人和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的合法權益。

  記者了解到,新版合同示範文本可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www.sgs.gov.cn)查詢下載。市工商局指出,新版合同示範文本首先倡導了“先學後付”培訓服務模式,科學設置培訓費用支付方式,強化對學駕人的權益保障。據介紹,新版合同示範文本提供了“先學後付”和“預付費用”兩種培訓服務方式供學駕人選擇。“先學後付”方式便於學駕人結合自身實際,預約不同的學駕時段,同時學駕人在完成當次實際操作培訓後才向培訓機構支付相應費用。此外,合同明確了學駕人先行支付“理論知識培訓等費用”,接受相關培訓,通過科目一考試合格取得學習駕駛證明後再支付“實際操作培訓費用”。上述修訂內容有利於加強對學駕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減少合同解除産生的退費糾紛,有利於促進培訓機構提高自身培訓品質。

  同時,完善培訓服務的主要內容,細化雙方權利義務,提高駕駛培訓服務透明度,也成為本次修改的重點。合同明確培訓機構應如實記錄乙方培訓學時,建立培訓檔案,提供培訓數據查詢渠道。教練員應隨車指導學習駕駛,期間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造成事故的,培訓機構應承擔責任。明確學駕人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或有其它不適合接受培訓情形的,應及時告知對方。學駕人在無教練員指導的情況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練車。

  此外,合同還細化了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並明確對於解除合同的,培訓機構應按照學駕人未接受的培訓學時,退還已收訖的相應費用,學駕人應及時至本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撤回機動車駕駛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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