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上海首批街鎮規範行人和非機動車交通行為樣板路段、區域出爐 448個“樣板間”將帶來哪些示範效應
花園路(西江灣路——水電路)共享單車停車規範化。
“一個區域的交通對非機動車、行人友好,才真正算得上交通良好區域。”上海市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整治行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前發佈《上海市規範行人和非機動車交通行為樣板路段、區域創建標準》,由整治辦會同各區政府梳理出上海第一批街鎮規範行人和非機動車交通行為樣板路段、區域,共涉及全市16個區218個街道(鎮、鄉、工業區),448處路段和區域。這些“樣板間”不僅對行人、非機動車交通安全情況提出標準,也對機動車、路政設施的不少細節提出要求。
在不少人看來,448個“樣板間”的意義,不應該只是鞏固和改善448個交通良好的區域,而應該從中積累治理的經驗,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讓全市每一個路段和區域都能和“樣板間”一樣好。
違法“重災區”變為樣板路段
時間:10月23日17時
路段:國和路(翔殷路——政立路)
“我從商場裏出來,這條道這麼長,真的不知道不能從東向西走。”10月23日17時10分,國和路、翔殷路路口,楊浦交警支隊五大隊副大隊長程駿琪攔下一名在非機動車道上逆向行駛的男子。
這樣的説法對於程駿琪來説一點也不意外。程駿琪回答説:“我們國家規定車輛靠右行駛,你逆向行駛的過程我全程錄影,現在依法對你處罰50元。如有異議,可申請復議。如果你不配合執法,我可以依法暫扣你的車輛。”
這名男子自知理虧,開始求情,“我是幫店裏送外賣的,今天才賺了20元,能不能少罰點?”“你的心情我理解。但罰款多少不是我定的,是法律規定的。處罰你的目的,是為了讓你有遵守交通法規的意識,也是為了你的安全。”程駿琪耐心解釋道。
男子想了想,還是接受了處罰。處罰後,程駿琪松了口氣:“這個人態度算是好的。交通大整治剛開始時,有的人不停跟你糾纏一兩個小時,有的人大吵大鬧、撒潑耍賴,民警也很無奈。”
這是當天記者採訪時遇到的唯一一輛逆向騎行的非機動車。正值晚高峰,翔殷路國和路路口兩名交警和三名交管輔警在現場管理。儘管路上非機動車數量龐大,但所有車輛都行駛在非機動車道裏,在停車線後等紅燈。斑馬線兩側,行人也在“紅燈請退回等候”的語音提示下,靜待綠燈亮起。
如今,國和路(翔殷路——政立路)成為上海市首批街鎮規範行人和非機動車交通行為樣板路段。但就在幾個月前,國和路還是行人和非機動車交通違法的“重災區”。
楊浦交警支隊五大隊大隊長金劍説,由於淞滬路近五角場環島段禁止非機動車通行,國和路就成了五角場環島週邊南北向的非機動車通行主幹道路。車輛越多,出現違法的概率越大。這裡的通行條件並不好,緊鄰中環線上閘道,非機動車道雖與機動車道進行了隔離,但十分狹窄。金劍坦言:“以前在國和路上,非機動車闖紅燈、逆向行駛和違法帶人是比較常見的違法類型,平均每天能查到幾十起。”
從違法“重災區”變身樣板路段,金劍認為,這是幾個管理部門共同努力、自我加壓取得的成績。
今年8月初,楊浦交警支隊在國和路展開持續半個多月的嚴管整治行動。屬地交警大隊、機動大隊民警聯合執法,共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2262起,其中非機動車違法行為1300余起。經過整治,國和路的交通秩序得到極大改善,各類交通警情同比下降30%以上。
屬地交警大隊與街道協商,加派輔警、特保等力量,從早上7時到晚上11時輔助民警管理路口交通秩序。公安部門增派巡邏民警在國和路沿線展開執法管理,一旦發現違法及時查處。路政部門也對國和路政立路路口進行渠化改造,增加一根機動車道,有效緩解高峰時段機動車排隊積壓的情況。“我們也在國和路政立路口新裝一個抓拍機動車滯留路口、不禮讓行人的電子警察,防止這些違法機動車行為導致行人和非機動車無法正常通行。”金劍説。
“從去年開始的交通大整治,到現在常態化嚴管下持續良好的交通秩序,説明嚴格管理是有實效的。”金劍説,楊浦區還沒安裝抓拍行人、非機動車違法的電子警察,主要是靠人力管理,“對民警來説,工作強度很大。但通過這種嚴格管理的方式,能提升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是我們一直堅持的目標。”
規模化分色塊管理共享單車
時間:10月24日10時
路段:花園路(西江灣路——水電路)
毗鄰軌交3號線、8號線虹口足球場站,緊挨著虹口龍之夢商業綜合體,西江灣路、花園路路口的日均車流量在六七萬輛左右,遇到節假日、足球比賽日,車流量更是攀升至10萬輛以上。非機動車和行人同樣絡繹不絕,早高峰時段,不少市民騎著共享單車到這裡換乘軌交。
“ofo小黃車請停到中間區域,摩拜請停西側。”10月24日上午10時許,西江灣路、花園路路口上街沿的非機動車停放區裏,各家共享單車企業派駐的管理員引導市民依照事先劃定的區塊有序停放單車。“這是我們牽頭試點的‘規模化分色塊停放’管理措施,各家企業派駐人員管好各自的車,做到既整齊又美觀。”虹口交警支隊三大隊大隊長陳中説。
記者看到,不同顏色的共享單車將停車區域劃分成紅、橙、黃、綠、藍五種不同的色塊。“這裡管得特別好,騎車、放車都很方便。看上去整齊,好像彩虹一樣。”退休在家的張阿姨説,她每天騎共享單車來這裡乘地鐵。
半年前這裡不是這樣的。“各家共享單車企業過度投放的共享單車,把人行道堵得水泄不通。很多市民用完車就在路邊隨處放,我們只能一輛一輛搬走。”陳中回憶,那時,為了保障正常的交通秩序,交警部門只得增派警力駐守管理。儘管牽扯了民警大量精力,但由於共享單車體量龐大,管理效果並不理想。
如何破解共享單車管理難題?今年6月,虹口交警部門主動跨前一步,建立警企聯絡平臺,督促企業落實單車停放的主體管理責任,“規模化分色塊停放”的設想從那時提出並試點。
“像‘分蛋糕’一樣,按照各企業在這個區域的投放總量,在非機動車停車區按比例劃分出大致的停放位置,再由各企業派駐人員根據實際需求現場協調停放。也預留了一塊區域,滿足各類社會非機動車輛的停車需求。”陳中説,現在各共享單車企業的管理員從每天早上6時30分到晚上8時30分駐點管理,西江灣路區域的共享單車停放已實現規範、有序。
儘管早高峰車流集中,但從西江灣路右轉進入花園路的機動車,只要看到橫道線上有行人,都會在線後停車等候。“以前車子很少讓人,現在好多了,帶小孩走路更安心了。”住在附近的陳阿姨每天接送孫女都要經過這段人行橫道線,對於機動車禮讓行人的變化深有感受。
花園路近西江灣路段南北向的人行橫道線兩側,只有一組指示行人通行的信號燈,沒有設置機動車交通信號燈。“這段斑馬線離路口太近,再設置一個機動車信號燈不科學。”陳中説。為此,虹口交警安排了兩名交管輔警,分別在兩向車道指揮交通。“如果斑馬線亮綠燈,有人過馬路,輔警就指揮機動車停車等候;如果沒人過馬路,就讓機動車正常行駛。”這樣一來,既管住了行人亂穿馬路,也加強了機動車駕駛員的交通文明意識。
陳中坦言,以前花園路沿線道路設施不完善,行人亂穿馬路、人車搶道的情況經常發生。今年初,交警、路政等管理部門對路口進行渠化改造,道路中間新設置隔離欄,優化了路段的標誌標線,花園路的交通秩序得到明顯改善。
在記者採訪的半個小時裏,有多名交警嚴管執法的花園路、西江灣路路口沒有發現非機動車違法行為。“這並不意味其它時段或過了路口,也沒有非機動車違法騎行。”陳中説,從嚴管守法到自覺守法,還有一段距離,“我們將繼續堅持對非機動車的常態化整治,在執法過程中結合交通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騎車人交通守法意識。”
“後臺聯動”破解“職業違法”
時間:10月29日12時40分
路段:雲臺路(昌裏東路——齊河路)
週末中午送餐高峰,三名外賣員同時擠到雲臺路、昌裏東路路口處,一名外賣員看看旁邊兩人,把超出其他兩人的半個輪胎移了回來。
綠燈倒計時顯示還有十幾秒。這名外賣員手指不停地敲打著電動車把手,嘴裏喊著“來不及了”,但沒有再往前半步。等綠燈亮起,這名外賣員立即騎車從斑馬線上騎過,一路遠去。
“過去很多外賣員逆向騎到半路,從綠化帶缺口橫穿馬路到對面小區裏。”家住附近的涂先生説,這一“樣板”路段不長,非機動車道與機動車道以綠化帶相隔,通行條件良好:“正因為條件好,很多非機動車主反而隨便騎行。”據了解,這一路段連接昌裏路和世博源兩處商業區,餐飲商鋪集中,是不少外賣員送餐的必經之道。
“交通違法只是最後的表像,管理不僅是在馬路上,更要溯源嚴管。”記者從浦東交警部門獲悉,快遞、外賣等行業是非機動車交通違法的“大頭”:“一方面他們的工作以非機動車為交通工具,另一方面部分從業人員對法律特別是上海的地方立法不熟悉。最重要的是,他們的收入與速度直接相關。”
浦東交警支隊勤務大隊副大隊長趙俊楠説,公安交警部門除了進入相關企業宣傳交通安全法之外,還與相關企業加強聯動管理。今年5月17日,浦東交警部門與轄區外賣企業推出“浦東新區外賣騎手交通文明記分卡”,民警發現外賣員交通違法後,仿傚駕照記分制度,對於相應的違法行為在記分卡上進行記錄,企業將根據記分進行相應處理。
今年9月,這一“文明記分卡”升級為“外賣騎手管理App平臺”,交警對騎手進行處罰後,會要求騎手出示其騎手端App的二維碼,交警用交警端掃描後,出現違法騎手記分介面,對其進行記分。
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計記滿12分的,騎手應利用騎手App進行網絡學習和測試,測試通過後(合格為90分)清零。在一個積分週期內累計記分達24分或第二次達到12分的,騎手應停止接單,並就近選擇“浦東交警文明交通志願服務實踐路口”進行不少於1小時的交通文明志願服務。完成志願服務後,經路口民警確認評價並信息上傳後予以清除24分或第二個12分,騎手恢復接單;一個記分週期內累計記分超過36分或第三次達到12分的,企業應立即要求騎手停止接單,將該騎手調離騎手崗位或進行辭退處理。系統將該騎手信息納入“違法較多重點人員”名單。一個記分週期內,如該外賣“騎手”跳槽到另一家外賣企業,原有記分繼續有效。記分管理由此由單一外賣企業,延伸到整個外賣行業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