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食生産4小時後即過保質期

2017-11-03 11:05:54|來源:解放日報|編輯:彭麗 |責編:劉徵宇

  原標題:熟食生産4小時後即過保質期 滬一超市被判賠消費者損失

  超市中那些現制現銷的熟食,即使生産日期為當日,購買時一定就在保質期內嗎?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結了一起顧客與超市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案,超市銷售當日生産的熟食仍被認定為過期食品。

  超市銷售熟食安全未達標

  夏某、馬某兩人到閔行區一家大型超市採購食材時已是當日下午5時,兩人各自購買部分熟食,結賬時發現:標簽顯示這些熟食均在當日上午7時40分左右包裝完成。從熟食開始銷售到兩人購買時已近10個小時,且購買時這些熟食未在專門冷藏櫃中放置。兩人心生疑慮,離開超市後便趕往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查證,他們所購買的熟食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夏某、馬某隨後將這家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還貨款,並賠償每人3000元。

  超市辯稱,自己銷售的熟食做好後就會放到冷藏櫃中,一般到當日下午4時30分左右才取出,並在4個小時內打折出售。下午5時左右購買的熟食還在保質期內。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根據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現制現售熟食滷味或經分切的預包裝熟食滷味,在冷藏、熱藏條件下應當日加工、銷售,在專間室溫條件下保質期為加工後4小時。法院據此認為超市所銷售的熟食已過保質期,判決超市退還兩人購物款,並向夏某、馬某各支付賠償金1000元。

  超市不服判決上訴被駁回

  超市對一審判決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訴,認為法律法規並沒有禁止這類流通銷售方式,且超市也從未收到相關部門就該流通銷售方式的相關處罰。

  上海一中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涉案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本案所涉及的熟食保質期適用專間室溫條件下保質期,即在加工後4小時內銷售。同時,對於夏某、馬某兩人在購買時食物所處的常溫狀態,超市一方並無異議。因此超市所銷售食品確為過期食品,理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鋻於此,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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