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版《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將頒布 明年施行
據上海市政府新聞辦今天舉行的新聞通氣會透露,新修訂的《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12月1日正式頒布,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于2016年出臺並施行《居住證暫行條例》。根據國家《條例》,結合超大型城市的實際情況,本市對2013年制定的《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文件進行調整完善,旨在規範人口服務和管理,保障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本市自2004年起,對來滬人員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同時出臺《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2013年,本市對這一《暫行規定》修訂完善,形成《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及《上海市居住證申辦實施細則》、《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等規範性文件。據有關方面分析,上海居住證政策實施總體平穩有序,各項公共服務及便利措施得以落實,居住證在人口服務管理上發揮了重要作用,也獲得了來滬人員的普遍認可。截至目前,已累計發放居住證380多萬人次。
《管理辦法》共35條,其中對來滬人員居住登記、居住證申辦條件及申辦流程、持證人享有的公共服務及便利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居住登記是申領居住證的前提條件之一。明確要求來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辦理居住登記。居住登記有效期一年,逾期須重新辦理。
《管理辦法》明確,需要辦理《居住證》的申請人,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領。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辦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並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為了進一步簡化辦證程式,提高辦證效率,《管理辦法》規定,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辦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在規定時間內移送公安部門,由公安部門通過本市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對申辦材料進行信息比對及核驗。《居住證》由公安部門簽發後通知申請人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領取。
《管理辦法》明確了持證人享有的公共服務及便利。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持證人在本市享有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並享受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以及享受辦理出入境證件、補領和換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等便利。
居住證積分管理是本市居住證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據了解,此次修訂未對積分指標體系、申請積分程式等內容進行調整,以保持政策的連續性。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沒有變化。
《管理辦法》還明確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本辦法實施後,《居住證》有效期期滿需要簽注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其中,已辦理積分且持證人情況未發生變化的,可不再重新申請積分。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文件,將在“中國上海”門戶網站www.shanghai.gov.cn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