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發佈了關於加強2018年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根據《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現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上海市外環線以內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止在外環線以外區域的下列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駐地;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軌道交通設施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産、經營、儲存單位;
(五)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
(七)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八)使用易燃可燃外墻保溫材料的高層建築、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築物;
(九)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佈的其他區域、場所。
三、重污染天氣期間,上海市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
五、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六、對非法生産、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機關將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鼓勵市民舉報非法生産、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行為。舉報熱線:1234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