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規範銀行衍生工具交易

2018-01-18 10:25:22|來源:北京商報|編輯:陸琲嘉 |責編:劉徵宇

  北京商報訊(記者 程維妙)近年我國商業銀行衍生工具交易增長加快,業務品種多樣化,衍生工具交易對手信用風險逐漸暴露,但現行資本計量規則風險敏感度不足,不能充分捕捉風險的波動和增長。對此,銀監會1月16日發佈《關於印發〈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産計量規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大幅提高了衍生工具資本計量的風險敏感性,並重新梳理了衍生工具資本計量的基礎定義和計算步驟。

  根據公告,《通知》借鑒巴塞爾委員會發佈的衍生工具資本計量國際標準,大幅提高了衍生工具資本計量的風險敏感性,同時重新梳理了衍生工具資本計量的基礎定義和計算步驟,明確了凈額結算組合、資産類別和抵消組合的確定方法,考慮凈額結算與保證金協議的作用,並分別規定了重置成本與潛在風險暴露的計算步驟和公式。

  對於“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産”,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1月16日的答記者問仲介紹,商業銀行開展衍生工具業務,應計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加權資産,包括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加權資産和信用估值風險加權資産兩部分。其中,計算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加權資産時,應先計算交易對手違約暴露,即《通知》中“交易對手違約暴露”。從經濟意義上看,交易對手違約暴露是指在衍生工具業務中,因交易對手違約對商業銀行産生的風險暴露大小。

  與原有規制相比,《通知》主要有三方面新要求:一是明確了計算風險暴露的三個層次:凈額結算組合、資産類別和抵消組合,商業銀行在區分每個層次不同組合的基礎上,逐級計算風險暴露;二是規定了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的成分,違約風險暴露分為重置成本和潛在風險暴露兩部分,其中重置成本用於估計違約的直接損失,潛在風險暴露是衍生工具在未來因價格波動可能産生更大的風險暴露;三是拓展了風險參數的範圍和種類,增加捕捉各類衍生工具的風險因子。

  不過,並非所有銀行都需要按照新規執行。銀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目前我國開展衍生工具業務的銀行數量有限,大部分銀行業務量較小。考慮到《通知》規定的計量方法對商業銀行風險計量和系統開發提出較高的要求,《通知》提出,衍生工具業務規模較大或在銀行業務中佔比較高的銀行,應實施《通知》的計量方法,其餘銀行可繼續實施現行計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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