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推進簡政放權工作,持續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外資銀行在華營商便利度,增強外資銀行風險抵禦能力,銀監會近日發文對《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修改。修改後的辦法取消了外資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代客境外理財託管業務、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被清算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取生息資産四項業務的審批,實行報告制,強化事中和事後動態審慎監管。
銀監會將通過監管走訪、抽查、檢查等措施,嚴守風險底線,避免監管真空。此外,為進一步清理規範審批仲介服務事項,修改後的辦法還刪除了關於外資法人銀行在申請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時應當提交境內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的規定。
修改後的辦法進一步統一中外資銀行市場準入標準。其中包括,合併支行籌建和開業審批程式,僅保留支行開業審批;優化外資銀行募集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的條件;進一步簡化高管資格審核程式,對於在同質同類外資銀行之間平級調動或改任較低職務的情形,由事前核準改為備案制。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修改後的《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增加關於外資法人銀行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許可條件、程式和申請材料等規定,為外資法人銀行開展股權投資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認為,未來外資銀行對外擴張潛在空間將增大,修改後的辦法對外資法人機構在中國境內發展釋放利好。
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底,外資銀行資産佔境內銀行類機構總資産的1.3%。有業內專家指出,外資銀行在中國境內的投資、資産規模等,與外資銀行母行自身面臨的金融危機後特殊情況以及自身投資決定有關,也與境內一些潛在的投資發展路徑未打開有關。此次中外資銀行標準統一,外資法人機構對中國境內銀行業機構投資規則清晰,為外資銀行發展拓展空間。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2017年3月,銀監會發佈《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外資銀行開展部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原則性允許外資法人銀行投資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內認為,此次對《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修改,就是對上述通知的進一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