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對重大違法公司亮牌:有一家退一家

2018-03-13 09:48:22|來源:上海證券報|編輯:陸琲嘉 |責編:劉徵宇

  上交所:違法公司“一退到底”

  A股市場“不死鳥”傳説畫上句號。

  3月9日,滬深交易所分別發佈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不僅IPO及重組上市中的欺詐發行要“一退到底”,年報財務指標造假及其他各類信息披露重大違法行為,均被納入退市範圍,形成全面監管威懾。

  持續改良市場生態秩序是一項長期工程,完善退市制度是題中應有之義。值得留意的是,全國兩會期間,證監會主席劉士余在談到退市規則時表示,將“逐步加強,所有的事都要水到渠成”。他還表示,把市場運行秩序安排好了,就是增加投資者獲得感的最大舉措。

  重大違法“一網打盡”

  《徵求意見稿》中,市場最關注的是對欺詐發行“一退到底”。其實,除了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的首發上市、重組上市中的欺詐發行行為,其他諸如通過年報財務指標造假規避退市,以及司法判決與證監會行政處罰查明的各類信息披露重大違法行為,均被納入強制退市的範圍。《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六種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可以説,新規實現了對重大違法行為全方位覆蓋,不留死角。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新規發佈之前,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主要路徑是證監會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公司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交易所據此啟動退市程式。例如滬市博元投資就是資本市場第一家重大信息披露違法退市公司。同時,從實踐來看,相關程式有必要進一步優化,具體標準也需要進一步明確。這次改革,明確了交易所的退市決策責任,將市場反響強烈、投資者深惡痛絕的重大違法行為分門別類,明確了具體的標準,將大大提高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執行力,形成強大的監管威懾。

  例如,年報數據造假也可能觸發強制退市。《徵求意見稿》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標準,其股票本應被終止上市。假設某上市公司通過財務造假,掩蓋其連續4年虧損、連續3年凈資産為負或者連續3年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等事實來規避退市,若後期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並被行政處罰認定了上述虧損事實,上交所將依法啟動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程式,依序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如果前述財務造假行為被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決,還會觸及第(四)項的規定,被實施強制退市。

  另外,《徵求意見稿》第(四)項規定:上市公司在申請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據了解,第(四)項其實是對前面三項的“兜底”條款,可涵蓋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行為中的各類重大違法行為,體現了對違法行為“零容忍”態度。

  根據《徵求意見稿》第四條第(五)項,上市公司最近60個月內,被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作出3次以上行政處罰,其股票將被終止上市。據了解,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分,不是行政處罰,不會直接觸及這項規定。但後續會考慮將一定期間內多次受到交易所頂格處罰的情形,也納入退市範圍。另外,該條第(六)項還授權交易所可根據違法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違法退市情形。

  違法公司“一退到底”

  此次改革力度之猛,還體現在程式上的進一步收緊,堅持重大違法公司“一退到底”。只要啟動強制退市程式,就依序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其中,暫停上市期間由12個月縮短至6個月,也取消了自救恢復等安排。公司退市後,欺詐發行的公司不得重新上市,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公司申請重新上市的間隔期由1年延至5年。

  在新老劃斷上,也體現了從嚴原則。滬深交易所均明確,擬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發佈前後的銜接事宜作出相應安排。具體而言,《辦法》發佈前,上市公司已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並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適用原規定;《辦法》發佈後,上市公司被行政處罰或生效司法裁判認定存在違法事實的,無論其行為發生時點,其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退市情形均適用新規。

  按照前述安排,如果上市公司在實施辦法正式發佈實施後,收到重大違法退市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生效司法裁判,將依據新規核實是否觸及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並視情況啟動程式。上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只要出現規定的情況,將堅決依據新規,有一家退一家。”

  由此可見,強制退市的“高危”公司,集中在已被立案調查但尚未有處罰結果的公司中。據初步統計,滬市此類公司約有10多家。對於這些公司,投資者要特別關注是否涉嫌首次上市、重組上市欺詐發行、重大財務造假或者其他類型的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新規發佈後,如果證監會對這類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交易所將根據查明的事實,啟動強制退市程式。

  “雖然實施了新老劃斷,但實施辦法對問題公司的威懾力不言而喻。”投行人士指出,可以想見,部分問題公司後續啟動資本運作時,將不得不正視違法成本的問題。

  退市規則改革循序漸進

  退市制度改革,是證券市場各項改革中最難啃的一塊骨頭。兩會期間的種種信號表明,監管部門對退市制度改革已經“動真格”。

  本次實施辦法,主要規定了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具體情形和相關程式。對其他觸發退市的情形的執行力度強化,也在監管部門的考慮之中。

  證監會3月2日就修改《退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時指出,在完善重大違法行為退市制度的同時,將進一步加大對財務狀況嚴重不良、長期虧損、“僵屍企業”等符合退市財務指標企業的退市執行力度,促進上市公司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品質、提升公司治理水準,夯實內在可持續發展基礎,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記者了解到,對於通過突擊交易實現盈利的殼公司、“僵屍企業”,監管部門今後將繼續優化財務類退市指標,加大退市執行力度。對於上市公司年末通過變賣資産等手段突擊調節利潤的情況,上交所已經強化了問詢的力度,重點關注交易合理性、交易價格、關聯關係等情況。

  上交所稱,這次監管部門啟動退市制度改革,就是要夯實基礎制度建設,規範市場出口,著力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這些制度安排,與證監會近年來在首發上市、並購重組等基礎制度方面的改革一脈相承,其主旨是持續改良市場生態秩序,提高上市公司品質。

  市場專業人士也特別提示,對於構成重大違法退市的公司,投資者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起訴有關責任主體,要求民事賠償;投資者也需要關注投資風險,儘量避開那些經營運作不規範、屢屢受到市場質疑的風險公司,也要當心頻繁炒作的“殼公司”、“僵屍企業”,避免“踩雷”,投資真正專心主業的優質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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