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名譽權糾紛採取“行為保全”

2018-05-16 09:00:19|來源:新民晚報|編輯:彭麗 |責編:劉徵宇

  原標題:上海首例名譽權糾紛採取“行為保全” 判決生效前先停止侵權

  長寧區法院日前受理了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拼多多電子商務平臺的運營主體)訴廈門某文化創意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案,拼多多公司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要求廈門文創公司立即刪除發佈在相關媒體上的侵權文章及微博上的相關內容。長寧法院對廈門文創公司作出行為保全的裁定,據悉,在名譽侵權糾紛案件中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在本市尚屬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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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説:《幕後的315:一個月賣400億假貨,差評率行業第一的電商如何成為獨角獸的?》一文截屏。長寧法院供圖

      拼多多公司在訴狀中稱,今年3月16日廈門文創公司在“離子財經”微信公眾號、百家號賬號、天天快報賬號分別發佈題為《幕後的315:一個月賣400億假貨,差評率行業第一的電商如何成為獨角獸的?》的文章,並在賬號為“年少不吃土”的新浪微博上發佈針對拼多多的不實內容。拼多多公司認為,該文標題及多處內容惡意歪曲事實,對其進行誹謗,嚴重侵害了拼多多公司的名譽權。拼多多公司提出三項訴訟請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刪除發佈在相關媒體上的侵權文章和微博內容;在上述媒體連續10天發佈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文章及內容;賠償各項損失20萬元。

       長寧法院受理此案後,拼多多公司提出了行為保全申請。長寧法院互聯網審判庭庭長章曉琴介紹説,收到原告申請後,長寧法院通過互聯網在線舉行了庭前會議,了解案件情況,聽取原被、告雙方意見。隨後,合議庭對案情及原告的保全申請進行了評議。根據在案證據和初步查明的事實,合議庭認為,原告的行為保全申請符合民訴法的相關規定。長寧法院遂于本月11日作出裁定:被申請人廈門文創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刪除發佈在相關媒體上的涉案文章及內容。裁定作出後,被告已主動刪除了涉案文章。

       據悉,在名譽侵權糾紛案件中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在本市尚屬首例。長寧法院金練紅副院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行為保全是2013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新增的一項制度,即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可以依職權或者根據當事人申請,責令一方當事人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發生在網絡空間的侵害名譽權糾紛,具有侵權信息傳播途徑多、速度快、範圍廣等特點,而審判規律決定案件審理需要一定週期,等到案件生效判決出具後再採取措施停止侵權信息的傳播,客觀上不利於防止損害的擴大。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我們認為行為保全在互聯網名譽權糾紛案件中具備可適用性。”

       據了解,長寧法院在今年的“大調研”活動中重點關注了轄區內互聯網企業普遍反映的網絡謠言對互聯網企業的商譽損害問題。“傳統的司法救濟存在一定滯後性,網絡謠言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司法干預,不僅會對企業商譽和營商環境造成不利影響,還會極大地影響互聯網輿論監督、引導等正向功能的發揮。”金練紅表示,長寧法院將不斷通過典型案件的研判、審理和宣傳,努力推動“審理一案,指導一片”,凈化網絡環境,規範網絡言行,優化區域法治化營商環境,依法保障企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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