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上海一中院發佈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
3月12日,上海市一中院發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2017年該院審決消保糾紛案件116件,較去年增長91.16%。值得注意的是,在《白皮書》中,“職業打假人”的消費者地位和提起訴訟的權利獲得認可。
消保糾紛案數量有所上升
市一中院介紹,從結案數看,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呈逐漸上升趨勢。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市一中院以判決方式審結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二審案件202件(維持原判150件,佔比74.26%;改判52件,佔比25.74%),其中2015年25件,佔比12.38%;2016年增加至61件,佔比30.20%;2017年116件,佔比57.42%,較上一年增長91.16%。雖然案件總體數量不大,但是三年來的整體增幅以及社會關注度仍保持高位。
其中,支持十倍懲罰性賠償40件,佔比19.80%,主要涉及食品領域,包括藥品、保健品等;支持三倍懲罰性賠償15件,佔比7.43%,主要涉及幼兒奶粉、車輛、美容、傢具家電、網約車服務等;部分支持懲罰性賠償10件,佔比4.95%,主要涉及食品、車輛等;不支持懲罰性賠償137件,佔比67.82%。
認可其消費者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白皮書》指出,該院審判的消保糾紛案件中,訴訟主體呈現特定化,同一原告提起多起訴訟,結合相關案件信息可推斷該類原告有“職業打假人”之嫌。據現有統計數據顯示,其中倪某某26件,付某15件,張某某14件,閻某某11件。被訴經營者較為集中,連鎖超市作為被告的有64件,佔總數的31.68%。
對於“職業打假”這一行為,《白皮書》表示將予以規範,維護市場經營秩序。在目前法律尚未作修改的情況下,市一中院認可“職業打假人”的消費者地位和提起訴訟的權利,但對於其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是否成立保持嚴格的事實和證據審查標準。在認可“職業打假人”凈化市場功能的同時,也重視商家合法權益和正常經營秩序的保護。
市一中院副院長劉力指出,對於“職業打假人”的身份問題,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食品安全法》均沒有明確規定,從保護市民的健康角度出發,最高法作出的司法解釋是,“因食品、藥品品質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品質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理由而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於“職業打假”類案件,市一中院嚴格依照法律和事實,依法慎重處理。
支持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設立旨在讓受害消費者得到賠償,同時起到懲罰欺詐經營行為,並警告其他經營者的目的。若經營者的行為構成消費欺詐,那麼依照法律之相關規定,應予以三倍懲罰性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但懲罰性賠償責任賠付標準具體如何認定,存在較大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僅賦予裁判單一賠償計算標準,只要構成欺詐,應當是對整體商品負責,故應以商品整體價值為賠付標準。另一種觀點認為應參考實際損失,實現利益平衡,如欺詐僅針對商品的某一部分,應以此部分價值為賠付標準。
在上海一中院審結的“汽車消費欺詐”案中,經營者未告知消費者超出PDI檢測的車輛瑕疵維修,上海一中院認為,車輛瑕疵維修超出正常維護的範圍,不符合一般消費者對“新車”的認知標準,經維修後的車輛部件和整體外觀無法恢復至原裝狀態,經營者對此負有告知義務,因為這些信息對消費者選擇權和真實意思産生直接影響,但經營者並未履行告知義務,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構成消費欺詐。因此該院判令經營者按照車輛價款的三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