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贖回服務規範意見出臺

2018-06-04 09:18:25|來源:上海證券報|編輯:陸琲嘉 |責編:劉徵宇

  “T+0贖回提現”實施限額管理 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貨幣市場基金銷售業務

  ⊙記者 王雪青 ○編輯 周宏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6月1日在例行發佈會上表示,為有效防控金融風險,中國證監會與中國人民銀行近日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贖回相關服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常德鵬表示,近年來,貨幣市場基金因風險較低、收益穩定等特點受到投資者的普遍歡迎,規模持續增長,總體發展較為穩健。但是,貨幣市場基金在互聯網銷售、贖回相關服務中也産生一些問題,不利於投資者利益保護和市場公平有序競爭,集中表現在:部分不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互聯網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直接或變相從事基金銷售業務,規避監管;個別基金存在排他性銷售、非公平競爭情況;部分基金在宣傳推介中存在片面強調收益性和便利性,對投資者風險揭示不足等。此外,貨幣市場基金快速贖回業務發展迅猛,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以所謂“實時大額取現”為賣點盲目擴張業務規模,部分支付機構違規提供資金墊支,給投資者帶來無限流動性預期,潛在一定流動性風險隱患。亟須對相關業務加以規制,切實防範風險,促進規範發展。

  總體來説,《指導意見》主要從五個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三強化、六嚴禁”的原則要求。即,強化持牌經營要求,強化基金銷售結算資金閉環運作與同卡進出要求,強化基金銷售活動的公平競爭要求;嚴禁非持牌機構開展基金銷售活動,嚴禁其留存投資者基金銷售信息,嚴禁任何機構或個人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嚴禁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用於“T+0贖回提現”業務,嚴禁基金份額違規轉讓,嚴禁對基金實施歧視性、排他性、綁定性銷售。

  二是對“T+0贖回提現”實施限額管理。對單個投資者持有的單只貨幣市場基金,設定在單一基金銷售機構單日不高於1萬元的“T+0贖回提現”額度上限。投資者按合同約定的正常贖回不受影響。

  三是除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外,禁止其他機構或個人以任何方式為“T+0贖回提現”業務提供墊支。

  四是規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T+0贖回提現”業務的宣傳推介和信息披露活動,加強風險揭示,嚴禁誤導投資者。

  五是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提供以貨幣市場基金份額直接進行支付的增值服務,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貨幣市場基金銷售業務,不得為“T+0贖回提現”業務提供墊支等。

  “《指導意見》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考慮行業機構落實《指導意見》要求需要一定時間,對改造存量業務額度上限給予1個月過渡期,對改造存量業務墊支模式給予 6個月過渡期。”常德鵬表示,“相關市場機構應當嚴格落實《指導意見》,歸位盡責,完成存量業務的規範整改,增強風險意識,努力提升合規風控水準,促進貨幣市場基金平穩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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