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上海三中院首次發佈危害食藥安全刑案白皮書 逾4成為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圖説:發佈現場 新民晚報新民網記者 胡彥珣 拍攝
火鍋和小龍蝦中加罌粟殼、從國外走私未獲國家批准的藥品、用雙氧水泡發食物……6月21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首次發佈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審判白皮書和十件典型案例。
食品藥品安全關係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關係人民群眾美好生活的實現。白皮書顯示,三年來,上海三中院共受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83件,其中一審案件17件,二審案件66件,共結案70件。罪名集中于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産、銷售假藥罪,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生産、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等罪名。其中,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比例最高,佔40.96%。涉案食品藥品種類繁多,食品種類包括飲用水、食鹽、奶粉、糖果、牛肉、黃酒、白酒、啤酒、葡萄酒、保健品等,藥品種類包括麻醉劑、美白針劑、肉毒素、疫苗等。
一些不法商販為了提升口感吸引顧客,會在火鍋、小龍蝦以及熟食等食品中添加罌粟殼。罌粟殼的主要成分包括嗎啡、那可丁、可待因等,被納入《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屬於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據介紹,除了罌粟殼,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法院還發現,一些商家會在豆製品中加入一些添加劑,以漂白和增加食物韌性。此外,在發泡類的食物中,會加入雙氧水。而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法添加的有害物質,都將按照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論罰。因為這些食品會直接危害人體健康,所以,此類案件不但不適應于調解,反而會加重處罰。
白皮書顯示,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重新加工並銷售的,應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定罪處罰;銷售來自疫區的食品,無論食品的生化檢驗指標是否合格,均應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在食品原料中添加罌粟殼,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銷售未經我國批准進口的藥品,構成銷售假藥罪。這些問題都是我們日常生産生活中有可能忽視的,需要引起生産者、銷售者和消費者共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