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上海法院判決一起軟體糾紛案 判令侵權者賠償900萬元
上海知識産權法院日前就一起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上海某電動車技術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達索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行為,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律師費共計900萬元。
據悉,原告達索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係産品生命週期管理軟體的提供商,對涉案軟體CATIA V5 R20依法享有著作權。被告成立於2015年2月,是一家純電動車研發與製造的企業。
2016年,原告發現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其位於上海市嘉定區經營場所內的相關計算機上,非法複製、安裝並使用了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權的CATIA V5 R20計算機軟體。2017年2月,原告就被告侵權行為向上海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投訴,同年2月22日上海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對被告經營場所的計算機進行現場檢查,發現8台計算機中安裝了涉案CATIA V5 R20軟體。
此後,原告與被告進行協商,簽訂了和解協議,並由原告授權的銷售代理商與被告簽訂軟體銷售合同,但被告並未按約履行。原告為此向上海知識産權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經清點,被告經營場所內共有計算機73台,保全結果為抽查的15台計算機中100%安裝了涉案軟體。之後,原告將被告訴至上海知識産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845萬餘元並承擔原告為本案支出的律師費15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對涉案軟體依法享有的著作權應受中國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經營場所內的計算機上安裝了涉案軟體,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雖然原告的實際損失和被告的違法所得均難以確定,但結合原告提供的現有證據已經可以證明原告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超過了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50萬元,故法院結合全案的證據情況,以雙方提交的軟體銷售合同約定的銷售價格作為參考,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酌情合理確定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