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7日電 據上海市人民政府網站消息,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今日轉發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等九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共有産權保障住房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下稱《意見》),《意見》提出,同時符合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且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等五項條件的非上海市戶籍居民家庭,可申請上海市共有産權保障住房。
《意見》公佈的基本準入條件為: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且積分達到標準分值;在本市無住房;已婚;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滿5年;符合本市共有産權保障住房收入和財産準入標準。
《意見》提出,進一步增加共有産權保障住房供應量,在不影響戶籍居民共有産權保障住房供應的前提下,增加房源用於向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證人供應。供應額原則上應當不少於向本市戶籍共有産權保障住房保障對象供應額的20%左右;房源供應充足的郊區,可根據轄區房源情況,適當擴大供應規模。
《意見》強調,居住證持證人取得不動産權證未滿5年,不得轉讓共有産權保障住房或購買商品住房。因特殊情形,確需轉讓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的,該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由區住房保障機構依申請程式回購。其他應當回購事宜,參照上海市戶籍居民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相關規定執行。